
胡志明市建設廳剛剛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報告,審查關於連接邊瀝-龍城高速公路與森林路以及邊瀝-龍城高速公路與50號國道投資完善互通項目的EPC總承包商提議。
提議以這種形式實施兩個互通的聯營體承包商是SGC投資與建設股份公司和長山建設總公司。
EPC總承包形式具有多項優勢
通過審查現行規定以及聯營體承包商的提議,根據胡志明市建設廳,EPC合同形式相較於常規實施方式(設計、採購和施工分開)具有優勢。
具體而言,EPC合同確保了從設計到施工和工程交付的同步性,減少了各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之間的衝突,因為責任集中在一個唯一的節點。這些優勢將有助於降低投資方在項目管理和協調工作中的風險。
同時,在EPC合同中並行開展設計、採購和施工工作有助於縮短項目實施時間,相較於常規形式(必須逐項招標)。EPC合同還為承包商主動優化技術解決方案、技術、經驗和項目管理能力創造了條件。
與此同時,上述兩個互通是特別重要且緊急的工程,需要儘快加快進度以連接邊瀝-龍城高速公路(預計整個項目將於2026年9月完成)。
聯營體將比批准的工程預算節省10%成本

在建議文件中,SGC投資與建設股份公司和長山建設總公司聯營體提議選擇以EPC總承包形式建設兩個互通。
聯營體承諾在自開工並接收場地之日起最多12個月內完成工程並投入運營。其中,森林路互通將比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批准的預計施工進度提前6個月完成。
同時,聯營體將比批准的工程預算價值節省10%的成本,並承擔從勘察、設計施工到確保技術質量、美觀和按時交付的全面、全程責任。
根據胡志明市建設廳,聯營體承包商提議對上述項目開展EPC合同是有依據的。該方案將加快實施進度,早日將工程投入運營,節省投資成本,加強交通連接以滿足人民的迫切需求,併發揮邊瀝-龍城高速公路的投資效益。
根據招標法律規定,投資方有責任組織編制並在項目獲批後有權批准承包商選擇計劃(包括承包商選擇方式)。其中,考慮採用指定招標形式以選擇能夠滿足標段和項目進度、質量和效率的承包商。
基於上述優勢,胡志明市建設廳建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責成交通工程項目投資建設管理委員會(項目投資方)根據《招標法》審查、決定提議對上述兩個項目採用指定招標形式(EPC合同總承包商),按照聯營體承包商的提議並根據權限,確保項目進度、質量和投資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