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頒佈關於隸屬於省、中央直轄市軍事指揮部、河內首都司令部、胡志明市司令部下屬的鄉、坊、特別區軍事指揮委員會組織與活動的第66.12/2026/NQ-CP號決議。
該決議規定了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的組織與活動,在相關法律尚未修訂、補充或新頒佈之前適用。
根據決議,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是隸屬於省級軍事指揮部的當地軍事機構。
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具有法人資格,擁有印章、賬戶和獨立辦公場所。
決議明確指出,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的任務包括為上級黨委、指揮機關以及鄉級黨委、政府領導建設全民國防、全民國防陣勢與人民安全陣勢相結合提供參謀;建設防禦區域,建設全面穩固的基礎;為鄉級人民委員會關於組織、建設、調動民兵力量按規定提供參謀。
為鄉級黨委、政府實施地方國防工作的國家管理提供參謀;指導、管理、執行地方國防、軍事任務;根據規定在發生國防情況時統一指揮武裝力量。
關於訓練、戰備,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主持為鄉級黨委、政府組織防禦區域、民防、搜救等領域的培訓、訓練、戰鬥演習提供參謀;
同時主持、配合同級職能部門制定作戰文件並執行戰備、戰鬥任務;根據省級軍事指揮部的戰鬥訓練計劃,制定計劃並組織常備力量、民兵自衛隊的訓練。
配合當地公安、軍隊及其他力量進行演習、競賽、運動會,服務戰鬥與作戰;參與防範、打擊恐怖、破壞、騷亂、暴亂活動,維護政治穩定、社會安全秩序。
為處理與軍事、國防、民防相關的情況提供參謀;全面準備,執行戒嚴、軍管、國防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局部動員、總動員中的命令、決定、措施,滿足地方戰鬥和戰鬥服務的需求。
關於力量建設,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負責建設常備力量、民兵自衛隊和預備動員力量;主持為鄉級兵役委員會關於徵兵工作提供參謀;實施軍事招生工作;配合相關機構、組織接收退伍軍人併為其提供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
關於防禦區域建設,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主持、配合同級機關、單位為建設和運營防禦區域、防禦區域內的潛力以及防禦區域內各力量的活動提供參謀;統一指揮武裝力量在各種情況下堅守防禦區域。
此外,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主持、配合同級機關、單位為鄉人民委員會成立國防與安全教育委員會提供參謀;管理、組織國防與安全知識培訓;向全民普及國防與安全知識;配合職能部門在當地實施國防與安全教育等。
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由指揮長、由鄉級黨委書記兼任的政治委員、副指揮長、副政治委員、助理及專業技術員組成。
國防部長決定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任務及各職務,確保不增加總編制,符合上級權限機關的決定。
該決議自2027年1月26日至1月28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