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潘文江大將提交修改9項軍事國防法律的法案

受總理委託,副總理兼國防部長潘文江大將簡要陳述提案,表示該法案重點修改與組織架構調整及應對實踐中緊迫問題相關的規定。

修改、補充9部軍事國防法律的若干條款

該法案修改、補充9部法律的若干條款,包括:《國防法》;《越南人民軍軍官法》;《專業軍人、國防工人和國防職員法》;《義務兵役法》;《越南邊防法》;《人民防空法》;《預備役動員力量法》;《民防法》;《民兵自衛隊法》。

對於《越南人民軍軍官法》,本次修改涉及省級軍事指揮委員會的主官、副主官、政委、副政委以及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的指揮長、副指揮長、政治委員、副政治委員;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指揮長的最高服役年齡;預備役部隊的職務任命。

具體來說,該法案將省級軍事指揮委員會指揮長、政委的職務從“師長、師政委”組調整至與兵種、海軍區司令、政委同組。省級軍事指揮委員會副指揮長、副政委從“副師長、副師政委”組調整至與兵種、海軍區副司令、副政委同組。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指揮長與營長、營教導員同組;副指揮長、副政治委員與副營長、副教導員同組。

《民兵自衛隊法》將修改關於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的規定,明確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是隸屬於河內首都司令部、胡志明市司令部和省級軍事指揮委員會的地方軍事機關。

潘文江大將明確指出,修改、補充9部軍事國防法律主要涉及組織、權限和立法技術調整,不會產生關於人員待遇和國家預算支出的新政策。

越南潘文江大將提交修改9項軍事國防法律的法案

將向政治局和書記處報告

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進上將在陳述審查報告時表示,對於《越南人民軍軍官法》,委員會常設機構認為草案內容符合組織架構調整的方針。但委員會常設機構建議繼續研究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政治委員的規定,以確保可行性和實際適用。

對於《專業軍人、國防工人和國防職員法》,委員會常設機構基本贊同,並建議政府繼續審查分級管理、職務標準、政策制度規定,以確保執行中的一致性。

對於《民兵自衛隊法》,委員會常設機構基本同意將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作為地方軍事機關的職責和權限調整。委員會常設機構建議研究將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政治委員定為軍官基本職務,並繼續評估資源與經費影響,以使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完成新任務。

國會主席陳青敏建議起草機構研究審查機構關於將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政治委員設為正規軍官的意見,以符合將軍官派往鄉級的方針,實行一人指揮與政委、政治委員制度相結合。若暫時無法安排,則需明確規定由黨委書記兼任的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政治委員職務的定位、職能、任務和工作關係。

潘文江大將進一步說明,一年前書記處已規定軍隊政治機關組織,政治局關於鄉級黨委書記兼任政治委員的結論今年1月才頒佈。潘文江大將明確表示將採納意見,向政治局和書記處報告,以補充鄉級軍事指揮委員會政治委員為正規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