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已頒佈第66.12/2026號決議,規定隸屬於省、直轄市軍事指揮部及河內首都司令部、胡志明市司令部的鄉、坊、特區軍事指揮部的組織與活動。

關於職務津貼的修改提議

在組織方面,鄉級軍事指揮部包括指揮長、由鄉級黨委書記兼任的政治委員、副指揮長、副政治委員、助理及專業技術員。

決議明確指出,國防部部長決定鄉級軍事指揮部的組織、編制、任務及各職務,確保不增加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編制總數。

值得注意的是,在決議所附的附錄中,政府列出了相關法令、通知中預計修改補充的內容清單。其中包括調整鄉級軍事指揮職務的職務津貼制度。

據此,提議修改民兵自衛隊指揮職務的月津貼,該津貼規定於第16/2025號法令,該法令修改補充了政府關於《民兵自衛法》中有關組織建設力量及對民兵自衛隊的制度、政策若干條款的第72/2020號法令。

目前根據法令,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和政治委員;機關、組織軍事指揮部指揮長、政治委員每月領取561,600越南盾。

鄉級軍事指揮部副指揮長、副政治委員;機關、組織軍事指揮部副指揮長、副政治委員;民兵常備營營長、政治委員;民兵常備海隊隊長、政治委員;民兵常備海分隊隊長、政治委員;機動民兵自衛連連長、政治委員:每月514,800越南盾。

關於修改國防軍事特殊津貼制度的提議

附錄還提議修改鄉級軍事指揮部副指揮長的國防軍事特殊津貼制度。

目前國防軍事特殊津貼標準按現行享受津貼總額的50%計算,包括月津貼、職務津貼、工齡津貼。

享受國防軍事特殊津貼的時間,從任命決定之日起計算,並執行至不再擔任該職務的決定之日。

若在一個月內擔任職務15天及以上,則享受全月津貼;若在一個月內擔任職務不足15天,則享受該月國防軍事特殊津貼的50%。

附錄還提議修改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職務的工齡津貼制度。

目前,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政治委員、副指揮長、副政治委員工作滿60個月及以上可享受工齡津貼。

享受津貼標準如下:工作滿5年(滿60個月)後,工齡津貼為現行工資及職務津貼、超檔工齡津貼(如有)或現行月津貼的5%;從第6年起,每滿一年(滿12個月)增加1%。

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政治委員、副指揮長、副政治委員若在其他行業工作期間已享受工齡津貼,可將該時間與擔任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職務的時間合併計算,以享受工齡津貼。

享受工齡津貼的時間若有間斷,可累計計算。

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政治委員、副指揮長、副政治委員的工齡津貼與工資、月津貼同期發放。

鄉級軍事指揮部指揮長的工齡津貼計入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的繳納和享受。

此外,決議還提議修改鄉級軍事指揮部副指揮長的月津貼、一次性補助、伙食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