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拒絕交付海域區域的新規定

第44/2026/NĐ-CP號法令包括4章47條,其中修訂和補充了3項法令的若干條款:第40/2016/NĐ-CP號法令詳細規定《海洋與海島資源環境法》若干條款的實施;第41/2016/NĐ-CP號法令詳細規定向外國組織和個人頒發在越南海域進行科學研究的許可證;以及第11/2021/NĐ-CP號法令規定將特定海域區域交付給組織和個人以開發利用海洋資源。

值得注意的是,第44/2026/NĐ-CP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第11/2021/NĐ-CP號法令中關於海域區域交付原則、拒絕交付海域區域的情況、交付、承認、允許歸還海域區域的權限、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收回海域區域、處理海域區域交付申請檔案的程序和手續等條款。

其中,第44/2026/NĐ-CP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第4條第5款,以增加在一個海域區域的開發原則和解決擬交付海域位置重疊問題的原則。

據此,在一個海域區域可以交付給一個或多個組織和個人以實現一個或多個使用目的,但不得與正在獲准進行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相沖突。在一個海域區域只交付給一個組織和個人以實現一個或多個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目的。

如果擬交付海域區域的位置和範圍存在重疊或重複,則優先處理提交完整、有效檔案的組織和個人的檔案,該檔案在接收檔案和預約返還結果的證明上有所體現。

* 明確規定和嚴格規範拒絕交付海域區域的情況

第44/2026/NĐ-CP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第5a條第2款,以確保法律對拒絕交付海域區域情況的規定具體、明確、嚴格;規定在擬使用海域區域範圍位於以下海域區域的情況下拒絕交付海域區域,除非負責管理或法律規定允許組織和個人在這些區域進行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機構、單位、組織獲得交付:

– 用於國防、安全目的的區域;

– 國家級、特別國家級歷史文化遺產、名勝古蹟的第一保護區,以及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承認為世界遺產的遺蹟;

– 屬於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物種-生境保護區、景觀保護區、具有特殊生態系統、高生物多樣性、具有維持水源和生態平衡功能的國家和國際重要溼地的嚴格保護分區和生態恢復分區的區域;根據環境、生物多樣性、林業法律規定已公佈的具有特殊用途森林的區域;

– 屬於根據漁業法律規定劃定的海洋保護區、漁業資源保護區的區域;

– 具有海草生態系統、珊瑚礁的區域,屬於國家海洋空間規劃中確定的特別需要保護的區域;

– 具有油氣工程、海上設備和工程、這些工程周圍的安全區以及已由國家主管機關交付、承認海域區域的區域。

* 變更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的權限

為了簡化行政手續,與《漁業法》的規定相適應、協調,並加強地方的分級和分權,第44/2026/NĐ-CP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第8條關於交付、承認、允許歸還海域區域;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收回海域區域的權限。

根據新規定,農業與環境部部長決定在以下情況下交付、承認、允許歸還海域區域;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收回海域區域:

– 海域區域範圍位於省級海上行政管理邊界之外;

– 跨區域海域區域;

– 收回屬於農業與環境部部長交付、承認權限的海域區域。

有海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在以下情況下交付、承認、允許歸還海域區域;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收回海域區域:

– 海域區域位於省、直轄市海上行政管理邊界之內;

– 收回屬於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交付、承認權限的海域區域。

有海的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根據經第146/2025/QH15號法律修訂和補充的《漁業法》第44條第3款規定,向越南個人交付、承認、允許歸還海域區域;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收回海域區域以進行水產養殖,其範圍位於自陸地或島嶼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線起3海里的海域內。本款規定的海域區域交付限額不超過5公頃。

第44/2026/NĐ-CP號法令明確規定,在尚未確定省、直轄市海上行政管理邊界的情況下,交付、承認、允許歸還海域區域;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的權限按以下方式執行:

– 農業與環境部部長交付、承認、允許歸還海域區域;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其範圍全部或部分位於自陸地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線起6海里的海域之外,或全部或部分位於自特別行政區最大島嶼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線起6海里的海域之外;

– 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交付、承認、允許歸還海域區域;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其範圍完全位於自陸地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線起6海里的海域之內,或完全位於自特別行政區最大島嶼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線起6海里的海域之內;

用於水產養殖的海域區域,其範圍完全位於自陸地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線起6海里的海域之內,或完全位於自島嶼多年平均最低海水水位線起6海里的海域之內。

有海的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責任將交付、承認、允許歸還海域區域;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收回海域區域的決定發送給農業與環境部。

有海的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有責任將交付、承認、允許歸還海域區域;延長、修改、補充海域區域交付決定;收回海域區域的決定發送給農業與環境廳、越南海洋與海島局。

此外,第44/2026/NĐ-CP號法令還修訂和補充了第16條關於處理海域區域交付申請檔案的程序和手續,以簡化行政手續、減少行政手續處理時間、明確各機構在接收和處理行政手續方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