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決定,胡志明市管理的公共住房租金框架為每平方米每月3,100越南盾至40,000越南盾。
上述租金框架包括根據第95/2024號法令規定的管理運營費用、維護費用、公共住房租賃管理費用。不包括公共住房建設的土地使用費,也不包括公共住房建設投資的折舊費用或購買商業住房作為公共住房的費用。該決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生效。
如果公共住房租賃合同在本決定生效前簽署,則公共住房租金將根據本決定規定的租賃框架進行審查和調整。
如果正在執行公共住房租賃程序,但在本決定生效之日各方尚未簽署公共住房租賃合同,則必須按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確定建設廳的責任是牽頭,配合相關機構和單位在胡志明市範圍內統一實施和指導本決定。同時,接收和彙總公共住房租金管理方面的困難和障礙;報告和提議提交市人民委員會審查和決定。
此外,建設廳牽頭,配合相關機構和單位在價格波動或不符合實際情況時,組織制定和調整胡志明市管理的公共住房租金框架,提交市人民委員會審查和決定。
按規定管理和收支公共住房租賃
對於坊、鄉人民委員會和特區,負責牽頭,配合建設廳在其職能任務管理範圍內統一實施和指導本決定。
同時,報告執行情況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障礙和問題;發送給建設廳彙總,報告市人民委員會。
關於公共住房管理和運營單位,負責按照本決定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與公共住房價格相關的管理和運營。
組織管理、運營、收支、核算公共住房租金和其他收支,確保按規定公開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