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剛剛由國會通過的2025年民用航空法,建設部正在徵求關於航空運輸的法規草案意見。其中,航空公司對航班延誤、取消的義務被修改,以增加航空公司的責任,更好地保護乘客權益。
草案明確規定,航班延誤指實際起飛時間比航班時刻表上的起飛時間晚15分鐘或以上。屆時,航空公司必須及時通知、向乘客道歉並說明航班延誤原因,同時在機場信息屏幕上以至少每30分鐘一次的頻率更新預計起飛時間。
對於延誤2小時或以上的航班,航空公司必須履行上述義務,併為乘客提供餐飲服務或發放等值的代金券。航空公司還必須根據乘客要求考慮調整飛行時間,如有條件則免除調整條件和附加費。
對於延誤3小時或以上的航班,航空公司必須履行上述義務,並在乘客不同意調整行程、起飛時間或轉乘其他航班的情況下,全額退款或退還未使用部分的票款。

如果航班延誤4小時或以上,除了按要求退款外,航空公司還必須賠償乘客。航班延誤6小時或以上,在7時至22時的時間範圍內,除了退款和賠償外,航空公司必須安排合適的住宿或其他替代方案,前提是獲得乘客同意。
與現行規定相比,草案縮短了觸發退款和賠償義務的時間點。目前,航班延誤2小時,航空公司提供飲料;航班延誤3小時,航空公司提供餐食。航空公司僅在航班延誤5小時或以上時向乘客退款,根據乘客選擇全額退款或退還未使用部分的票款。
草案還補充了航空公司提前或推遲航班時刻表超過票面起飛時間4小時的規定。據此,航空公司必須在票面起飛時間72小時內為乘客退款、調整行程或轉乘其他航班。此規定旨在限制退款、改簽拖延,避免像過去那樣引起乘客不滿。
同時,草案規定,當航班因惡劣天氣、安全風險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而延誤、取消時,航空公司無需賠償。
據越南航空局稱,修改旨在提高航空運輸企業的責任,保護乘客在航班時刻多次變更影響個人計劃和工作時的權益。根據此規定,航空公司必須提高航班時刻表制定質量,安排機隊運營,減少航班延誤情況。
過去一段時間,航班延誤、取消情況仍相當普遍,而現行規定的執行缺乏一致性,乘客在要求權益時通常處於弱勢。
在草案徵求意見中,一些航空公司代表認為,按草案修改規定將增加成本,影響航空公司在商業航空運輸面臨諸多困難條件下的運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