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房規定修訂的具體與詳細內容

具體而言,第54/2026/NĐ-CP號法令修訂並補充了以下四項法令的若干條款:

1- 政府於2024年7月24日發佈的第96/2024/NĐ-CP號法令,詳細規定了《房地產經營法》的若干條款。

2- 政府於2024年7月24日發佈的第95/2024/NĐ-CP號法令,詳細規定了《住房法》的若干條款。

3- 政府於2024年7月25日發佈的第98/2024/NĐ-CP號法令,詳細規定了《住房法》中關於公寓樓改造和重建的若干條款。

4- 政府於2024年7月26日發佈的第100/2024/NĐ-CP號法令,詳細規定了《住房法》中關於社會住房開發與管理的若干條款(已通過第261/2025/NĐ-CP號法令修訂和補充)。

此外,第54/2026/NĐ-CP號法令修訂並補充了關於建設部國家管理領域權限、分級和職權劃分的第140/2025/NĐ-CP號法令和第144/2025/NĐ-CP號法令(均於2025年6月12日發佈)中的若干條款。

擴大確定無住房條件的標準

關於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的條件,第54/2026/NĐ-CP號法令修訂並補充了第100/2024/NĐ-CP號法令第29條第1款關於住房條件的規定,旨在擴大確定無住房條件的標準,包括在證書中沒有住房信息的情況,且不依賴於提交購買或租賃購買社會住房申請的時間。

同時,確認權限也被規定為更廣泛地授予根據土地法頒發證書的主管機構。

具體而言:

1. 當《住房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的對象及其配偶(如有)被確定為在該社會住房項目所在的省或直轄市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中的姓名或沒有住房信息內容時,即被視為沒有自有住房。

在收到住房條件確認請求後的7天內,該社會住房項目所在的省或直轄市根據土地法規定有權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的主管機構應按照本款規定進行確認。

補充收入申報、承諾和事後核查機制

第54/2026/NĐ-CP號法令修訂並補充了第100/2024/NĐ-CP號法令第30條第2款關於享受社會住房政策的收入條件,將確認權限從鄉級人民委員會轉移至鄉級公安,並補充了收入申報、承諾和事後核查機制。

新規定還明確確認申請是證明對象享受社會住房政策的文件。收入上限仍保持舊規定(單身不超過1500萬越南盾/月;已婚總收入不超過3000萬越南盾/月)。

具體而言:

2. 當《住房法》第76條第5款規定的對象沒有勞動合同時,必須確保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收入條件,並由常住地、暫住地或現住地的鄉級公安機構確認。

在收到確認申請後的7天內,公民在申請時所在的常住地、暫住地或現住地的鄉級公安機構有責任確認以下信息:姓氏、中間名和名字;出生日期;性別;個人識別號;身份證/公民身份證頒發日期;常住地/暫住地/現住地。

公民有責任申報並承諾月平均收入信息。鄉級公安機構在必要時與相關機構合作,核實和事後核查公民的月平均收入信息。

本款規定的收入條件確認申請同時是證明對象享受社會住房支持政策的文件。

社會住房銷售、租賃購買和租賃的程序與手續

第54/2026/NĐ-CP號法令修訂並補充了第100/2024/NĐ-CP號法令第38條關於按項目投資建設且不使用公共投資資金或工會公共財政來源的社會住房銷售、租賃購買和租賃的程序與手續,旨在擴大和標準化在住房和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及數據庫上公開信息的形式,多樣化申請提交方式(直接、在線、通過郵政或通過勞動者工作單位)。

同時,明確規定了檔案處理時限;優先對象的順序;當優先對象數量超過指標時的處理方式等。

投資方在租戶有購買需求且滿足條件時,可在10年期限前優先銷售

此外,第54/2026/NĐ-CP號法令修訂並補充了第100/2024/NĐ-CP號法令第78條第12款關於正在租賃的社會住房銷售過渡規定。新規定允許投資方在租戶有購買需求且滿足條件時,可在10年期限前優先銷售住房,比舊規定的5年更長。

此外,新規定還增加了將社會住房回售給國家住房基金的選擇,並補充了確定正在租賃的社會住房銷售價格的詳細方法(包括評估價格、貸款利息、折舊等)。

具體而言:

12. 如果根據第100/2015/NĐ-CP號法令第26條第2款規定正在租賃社會住房,則投資方可在租戶有購買需求且滿足本法令規定的對象和條件時,在10年期限前優先銷售住房給租戶,或將此住房回售給國家住房基金。

正在租賃的社會住房銷售價格包括:在確定和評估租賃價格時已評估和確定的價格,加上與租賃時間相對應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平均年貸款利息,並減去住房折舊部分。

住房折舊價值通過國家主管機構已評估的住房銷售價格乘以已租賃時間除以為租賃計算的投資回收年限來確定。

該法令自2026年2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