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正在就2025年《刑事執行法》若干條款實施細則的草案徵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補充了具體指導程序與手續的規定,以處理囚犯根據《刑事執行法》規定自願捐獻組織、人體器官的意願。
草案規定,符合《刑事執行法》規定情況且有捐獻組織、人體器官意願的囚犯,應由囚犯關押機構指導其書寫自願捐獻組織、人體器官的申請書。
申請書必須明確寫明囚犯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罪名、刑期、剩餘服刑時間;捐獻組織、人體器官的意願;與預計接受組織、人體器官者的信息及關係;希望捐獻的組織或人體器官;並承諾遵守《刑事執行法》第53條第1款c點和d點的規定內容。
申請書提交給監獄長、拘留所所長時,必須附上親屬請求接受組織或人體器官的申請書,以及有權醫療機構對該親屬病情的確認書。
自收到囚犯申請書及規定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監獄長、拘留所所長應檢查核對《刑事執行法》第53條第1款a點、b點、d點規定的條件,以進行審查處理。
若條件充足,監獄長、拘留所所長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囚犯及其親屬,同時與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合作,組織健康諮詢、心理輔導、健康檢查,核實囚犯是否符合《刑事執行法》第53條第1款c點規定的醫療條件。
若申請書未能滿足條件,監獄長、拘留所所長應以書面形式回覆囚犯及其親屬,並明確說明理由。
草案規定,自收到醫療機構確認囚犯符合《刑事執行法》第53條第1款c點規定條件的文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囚犯關押機構應完善檔案,報告公安部刑事執行管理局、國防部刑事執行管理局審查決定。
檔案包括監獄、拘留所關於允許囚犯實施捐獻組織、身體器官的報告。
囚犯自願捐獻組織、人體器官的申請書;親屬請求接受組織或人體器官的申請書,以及有權醫療機構對該親屬病情的確認書。
有權醫療機構對囚犯符合《刑事執行法》第53條第1款c點規定條件的確認書。其他相關文件。
若醫療機構確認不符合《刑事執行法》第53條第1款c點規定條件,則監獄長、拘留所所長應以書面形式回覆囚犯及其親屬,說明囚犯不具備捐獻組織、身體器官的條件。
草案規定,自收到檔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安部刑事執行管理局、國防部刑事執行管理局應以書面形式回覆是否同意囚犯捐獻組織、人體器官。若不同意,必須明確說明理由。
自收到公安部刑事執行管理局、國防部刑事執行管理局同意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囚犯關押機構應與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合作,按照關於捐獻、組織、人體器官的法律規定,組織實施囚犯捐獻組織、人體器官的各項程序、手續、制度、政策。
同時有責任配合囚犯家屬在捐獻、移植組織、身體器官期間管理囚犯。
實施提取、移植組織、人體器官的醫療機構有責任確認並通知監獄、拘留所囚犯健康狀況良好,可以繼續服刑。
自收到醫療機構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監獄、拘留所應組織將囚犯帶回繼續服刑。
《刑事執行法》自7月1日起生效,規定囚犯在滿足所有條件時可捐獻組織、身體器官。
包括自願捐獻組織、身體器官;向囚犯親屬捐獻組織、身體器官;具備捐獻組織、身體器官的健康條件,且捐獻後能保持健康繼續服刑。
自行承擔捐獻組織、身體器官的費用及捐獻後的個人健康護理費用。
是被判處輕罪或重罪且屬首次犯罪,剩餘服刑時間不足3年者。
法律規定政府詳細規定處理囚犯有捐獻組織、身體器官意願案件的程序與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