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提出,允許未滿18歲者登記捐獻組織、器官,但須取得其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同意。草案明確,登記捐獻意願不等於具備捐獻條件,且可隨時更改或撤銷登記。
草案將生前捐獻與身後捐獻區分處理。生前,15至18歲者僅可在沒有合適成年捐獻者時,向親屬捐獻造血幹細胞等可再生組織;未滿15歲者僅可在沒有其他合適捐獻者時,向父母或親兄弟姐妹捐獻。身後摘取組織、器官,須經獨立專門委員會確認腦死亡或循環死亡,且本人生前已登記或有捐獻意願,並獲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衛生部長陶紅蘭表示,草案繼續嚴禁從活著的未滿18歲者身上摘取腎、肝、心、肺或任何健全器官。她稱,規定旨在為現行法律尚未涵蓋的合適捐獻情形建立嚴格法律框架,保障兒童安全與權益,並非鼓勵兒童捐獻。
越南兒童權利保護協會副主席鄧華南在記者會上表示,徵求兒童意見是憲法和《兒童法》規定的義務,但關鍵在於如何徵求、在什麼年齡徵求,以及如何確保兒童意見真實、獨立。他建議在法定代表人或監護人參與之外,增加兒童心理專家或社會工作者的意見,以防兒童被脅迫、引誘或利用。
中央兒童醫院院長陳明典表示,規定最重要的是同時保護需要治療的患者和可能成為捐獻者的兒童雙方權益。他認為,生前捐獻只有在有明確治療指徵、無合適成年捐獻者、健康風險已充分評估且同意合法有效時才應考慮,並須關注兒童心理和認知能力,確保其不受家庭壓力。
中央兒童醫院估計,越南兒童每年肝移植需求約55例、腎移植約60例,目前肝移植等待名單累計約200例。該院稱,由於法律未允許未滿18歲者捐獻,造血幹細胞移植僅能滿足約30%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