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青年在線》報道的無人機非法入侵峴港機場區域事件,峴港市律師團律師阮英俊認為,這是極其危險的行為,對許多人造成影響。
目前,使用無人機、無人駕駛飛行器等設備的需求相當普遍。這源於民眾的工作、娛樂、拍照等需求以及其他有需求的人群。
據該律師介紹,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些飛行設備的使用分為免許可飛行(無需申請飛行許可)和許可飛行(需申請飛行許可)兩種,依據技術參數和使用目的而定。

具體而言,依據《人民防空法》第30條第3款,無人駕駛飛行器及其他飛行設備屬於以下情況之一的,免予頒發飛行許可:
+ 第一,在禁飛區、限制飛行區外活動,活動範圍在肉眼直接可視範圍內,最大起飛重量小於0.25公斤,用於娛樂目的;
+ 第二,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組織、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權機關的決定進行活動,但必須在飛行前通知飛行管理機構。
除上述情況外,其餘情況必須獲得許可方可飛行。
根據《人民防空法》第30條第1款規定,“頒發飛行許可必須符合無人駕駛飛行器、其他飛行設備的技術參數、使用目的,飛行活動的管理、指揮、監督能力,並確保國防、安全、社會秩序、航空安全及公共利益”。

同樣據律師阮英俊介紹,目前對於無人駕駛飛行器、其他飛行設備操作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依據第144/2021/ND-CP號法令處理。
具體而言,使用無人機、無人駕駛飛行器等設備未經許可將受到處罰,如下:
對使用未註冊飛行許可的無人駕駛飛行器或超輕型飛行設備,或組織飛行活動未持有許可證,或已註冊但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區域、座標、允許範圍飛行的行為,處以100萬至2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未按有權機關頒發的飛行許可證內容進行無人駕駛飛行器及超輕型飛行設備飛行活動的行為,處以8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對未獲得有權機關頒發的飛行許可證進行無人駕駛飛行器及超輕型飛行設備飛行活動的行為,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如果違反政府關於民用航空領域行政違規處罰的第147/2013號法令第6條a點規定,將飛機投入運營而未持有適航證書,罰款金額可能高達4000萬越南盾。
此外,還有補充處罰形式,包括沒收違規行政物品、設備,以及對違規行為吊銷飛行許可證3至6個月。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無人駕駛飛行器、其他飛行設備的操作人員因不遵守規定,飛入禁飛區……造成嚴重後果,如人員死亡、飛機等財產損壞,則可能因過失致人死亡、毀壞財產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取決於操作人員行為的性質。最近機場的情況是飛入了禁飛區”——該律師分析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