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阮玉輝先生(51歲,居住於多樂省邦胡坊)表示,他已就多樂省第八區人民法院2月4日關於他與裴氏草女士(48歲,同住址)婚姻期間財產分割的一審判決提出全面上訴。
他同時舉報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在確定法律關係及評估證據方面存在錯誤。
關於“繼承”認定及確定共同財產的疑慮
根據案卷,輝先生與草女士於1999年結婚,育有三名共同子女(起訴時,最小的孩子未滿18歲)。起初,草女士要求離婚、分割財產及撫養子女。但在初審法庭上,她撤回了離婚及撫養子女的請求,僅建議分割婚姻期間的財產。法院中止了草女士已撤回的部分請求,並繼續審理剩餘部分。
一審判決確定爭議財產包括11塊土地及地上附著財產,總面積約4公頃,估值超過300億越南盾。其中六塊土地由輝先生的父母轉讓,證書登記在輝先生個人名下。法院認定夫妻自2011年起共同管理、穩定使用,因此確定為共同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分配輝先生60%,草女士40%,地上財產平分。
登記在“阮玉輝戶”名下的土地及婚姻期間受讓的土地被確定為共同財產,雙方各分50%。兩塊尚未頒發證書的土地也因來源不明被納入分割範圍。
輝先生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多塊土地由父母單獨贈與,有公證合同及登記在個人名下的證書,但仍被認定為共同財產僅因共同管理、使用;雙方未約定將個人財產併入共同財產,因此認定財產“轉化”不符合《婚姻家庭法》。
他還認為,判決對2011年轉讓事宜使用“繼承”術語不準確,因為當時其母親仍在世;若有轉讓,應屬贈與或其他民事關係。對於登記在家庭戶名下的土地,他建議澄清發證時的家庭成員構成,並讓所有相關人員參與訴訟。兩塊尚未有證書的土地,他認為屬於未完成手續的遺產,因此缺乏分割依據。
因擔憂風險而起訴與丈夫分割財產
草女士承認部分土地由婆婆為輝先生單獨辦理手續。但她認為自己多年來直接管理、耕作、改良土地,為財產增值做出了貢獻,因此有權要求分割。
起訴源於擔憂輝先生可能轉讓大部分土地以投資其他領域,影響家庭收入來源及子女權益。她也不同意一審判決確定的40%比例。
阮輝武法官表示,當原告撤回部分請求時,法院中止該部分並繼續審理剩餘部分。該案已上訴,案卷移交多樂省人民法院按二審程序處理;舉報事宜將由主管機關按規定審查。
第八區人民檢察院代表表示,在初審時已建議個人財產交由輝先生管理,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尚未有證書的土地應在依據充分時另行處理。該單位已報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多樂省人民檢察院可能考慮提出抗訴。
將贈與財產認定為繼承的論點不準確
據多樂省律師團律師謝光聰表示,輝先生父親留下的財產是各繼承人未分割的共同財產。2011年,輝先生的母親及兄弟姐妹一致同意將全部財產交給他,未將草女士姓名列入相關文件。隨後,輝先生辦理了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權證書;部分土地登記在其家庭戶名下。
律師認為,將此認定為繼承財產需謹慎考慮。因為財產是在婚姻期間獲得,若想確立為個人財產,必須有明確體現意願的書面文件,符合法律規定。
但草女士知曉轉讓事宜,且在整個手續過程中未提出異議,因此應視為輝先生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