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審計署、政府監察署及相關部委聯合發佈的第11號聯合通知,自2026年1月底生效,未來將糾正數千個房地產項目進展緩慢、項目停滯、土地荒廢、多年閒置的狀況。
第11號聯合通知指導確定浪費行為,以便根據刑法規定對與浪費相關的犯罪行為進行起訴、調查、起訴和審判。
據此,確定土地及其他資源管理、開發、使用中的浪費後果將依據以下跡象:
土地及其他資源規劃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浪費。
土地分配、林地分配、土地租賃、林地租賃、土地收回、林地收回、允許改變土地用途、林地用途的對象或權限不正確,不符合已批准的用地規劃、林地使用規劃。
分配土地、租賃土地、改變土地用途但未履行對國家財政義務。
對於必須通過拍賣、招標分配土地、租賃土地的情況,未按規定進行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或投資者選擇招標。
延遲執行規定程序以確定土地價格,導致延遲或未履行對國家財政義務。
使用土地不符合分配、租賃、確認土地使用權時的目的。
自實地接收土地之日起連續12個月未使用土地,或土地使用進度比投資項目規定的進度延遲24個月。
未按國家管理機關土地收回決定規定的期限歸還土地。
故意拖延、延遲場地清理、項目執行,與已批准進度不符。
在國家有權機關批准前實施項目、開工工程,補償、安置支持不符合規定導致浪費。
批准投資政策或批准住房建設項目不符合已批准的用地規劃、建設規劃、城鄉規劃、住房發展計劃導致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