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院長剛剛發佈決定,對胡志明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提出抗訴,要求進行審判監督,該案涉及平明塑料股份公司(原告)與越南平明塑料股份公司(被告)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

事件始於2023年10月,當時平明塑料股份公司向法院起訴越南平明塑料股份公司,要求移除產品、網站、社交媒體上侵犯“平明”商標的標誌,同時必須公開道歉和更正。
據此,平明塑料股份公司是擁有“平明”、“平明塑料”、“平明塑料管”等一系列商標註冊證書的單位,這些商標很早(1996年)就受到保護。
與此同時,越南平明塑料股份公司僅從2022年底才開始註冊企業,並使用“越南平明塑料”、“BVM越南平明塑料”等商標。
2022年11月28日,平明越南公司提交了“BVM NHUA BINH MINH VIET”商標註冊申請,但尚未獲得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商標註冊證書。
然而,在2024年7月的一審判決和2025年4月的二審判決中,各級法院均宣佈不接受平明塑料公司的起訴要求。
在抗訴決定中,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認為,兩級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缺乏依據,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權益。
具體而言,抗訴指出法院未能正確評估知識產權科學研究所(科學技術部)的鑑定結論。此前,該機構至少發佈了4份鑑定結論,確認“越南平明塑料”或“BVM-平明塑料”等標誌與平明塑料已受保護的商標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值得注意的是,知識產權局也在2025年1月發佈公文,確認越南平明塑料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平明塑料公司的商標權。
在“越南平明塑料”一詞中,“塑料”一詞描述產品材質,不具備區分能力,“越南”一詞區分能力較弱,最強烈的視覺印象核心成分正是“平明”——這正是原告獨家保護的部分。
甚至,隆安省職能部門曾因一家代理商銷售越南平明塑料公司生產的侵犯平明塑料商標權的商品而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還駁回了二審法院的論點,該論點認為平明越南公司僅“試驗性”生產了50根塑料管以參考市場。抗訴明確指出,實際上,公證書已記錄被告的產品在Facebook和網站上廣泛銷售。
此外,二審判決依據知識產權局發送給品牌發展與質量諮詢中心(代表本案原告)的一份公文,認為平明越南公司的公司名稱和產品上的商標並未相似到足以引起混淆的程度。
根據抗訴,這份公文並非鑑定結論,因此不具備本案中鑑定結論的證明價值。
抗訴認為,平明越南公司在公司名稱、招牌、經營工具上使用“越南平明塑料”要素,以及在PVC塑料管上使用“平明越南塑料股份公司產品”字樣,被視為侵犯受保護商標知識產權的行為。
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審理時未依據專業機構的結論,導致不接受原告的起訴要求缺乏依據,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院長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委員會進行審判監督,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重新審理。同時,暫停執行二審判決,直至審判監督決定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