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決定規定了4個級別的臨時居住支持(每戶每月最高從1500萬越南盾到2400萬越南盾)。
最低安置份額支持
據此,對於被收回居住用地且必須搬遷、並通過分配安置用地或安置住房進行補償,但居住用地補償款不足以支付最低安置份額價值的情況,將獲得資金支持以確保能夠分配一個最低安置份額。
要求項目補償、支持與安置委員會審查已平衡、分配給項目的安置區,並向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擁有安置用地、公寓住房儲備的地方)報告、提議,以考慮和確定條件相當的安置區,作為確定最低安置份額貨幣價值的基礎。
對於符合土地法第111條第8款規定獲得安置支持條件的家庭、個人、定居國外的越南裔人士,若希望自行解決住所(不接受本規定中的土地、住房、資金),則除了獲得土地補償和支持款外,還可獲得自行解決住所的支持資金,金額為居住用地補償和支持價值的5%。
此外,被收回土地者還可獲得生產、經營穩定支持;各類牲畜搬遷支持;培訓、職業轉換和求職支持;租房支持等。
土地收回時的多種補償與支持標準
據此,對於住宅、生活服務設施,將按照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頒佈的住宅、生活服務設施價格表規定或建設部頒佈的投資定額,對受損面積進行100%新建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最高為面積的80%)適用於房屋;位於工程安全保護走廊、保護區、安全緩衝區的土地,當建設具有安全保護走廊的工程但不改變土地使用目的但限制使用能力時。
若在符合居住用地補償條件的土地上建設,將獲得房屋新建價值的100%支持。若在不符合居住用地補償條件的土地上建設,將獲得最高為房屋新建價值70%的支持。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決定還詳細規定了房屋受損的補償標準;財產搬遷、墳墓遷移費用;國有住房改造、維修費用;剩餘土地投資費用等。
最高1億越南盾的獎勵適用於在規定期限前移交場地的被收回土地者。
若家庭中有多代人或多對夫婦共同居住在一塊居住用地上,收回時若符合居住法律規定可分成獨立家庭的條件,或多個家庭共同使用一塊居住用地,收回時若居住用地補償面積不足以單獨分配給每個家庭,則可考慮支持為每個家庭分配一個需繳納土地使用費的安置用地,或為每個家庭出售、出租、租賃購買安置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決定還規定了國家收回土地時的21種其他形式和標準的支持。
分級給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具體項目的支持標準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決定還規定將屬於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權限的一些內容分級給鄉、坊、特別區人民委員會主席,以決定具體項目的支持,涉及農業用地使用情況;
支持擁有臨時建築許可證且到期時需拆除、遷移的工程所有者進行拆除、遷移;支持已分配、安排作為住房但權限不當且不符合移交地方管理、處理條件的房屋、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