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自駕被電子眼罰款,該怎麼辦?

許多車主在收到電子眼罰款通知後,要求租車人(實際駕駛者)履行罰款繳納義務,但遭到拒絕,理由是“車輛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有義務”。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車主注意保留租車證據

據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律師阮氏好表示,根據第168號法令第47條第8款,電子眼罰款時,職能部門必須向車主及相關個人、組織(如有)發送通知,要求其前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單位負責人所在地處理違規事件。

如果車主是個人,若不與職能部門合作,無法證明或解釋自己並非違規駕駛者,則將對發現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如果車主是組織,若不與職能部門合作,無法解釋以確定違規駕駛者,則將對發現的組織進行行政處罰,除非車輛被侵佔、非法使用。

“在租車人實施違規行為被發現但不合作、不同意繳納罰款的情況下,出租車主可以向職能部門提供租車合同,以確定實施違規行為的車輛駕駛者。

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或雙方口頭約定,車主可以通過車輛交接記錄、押金/付款文件、租車應用程序上的租車歷史、與租車人的短信/通話錄音歷史來證明。如果無法證明,車主將被罰款”,律師阮氏好分析道。

持相同觀點,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律師阮吳光日表示,如果車主有證據證明租車事宜(例如合同、車輛交接記錄、租車人身份證件、行車記錄儀圖像、定位等),並能解釋自己並非實施違規行為的車輛駕駛者,則不會被處罰。

租車人逃避罰款義務面臨法律風險

同樣據律師阮吳光日表示,在超過罰款決定執行期限而車主、違規者尚未履行、尚未執行罰款決定的情況下,具有處罰權的負責人將向車輛檢驗機構、車輛註冊機構、駕駛證頒發機構發送通知,並採取阻止後續程序的措施,如對違規車輛不予檢驗;不予註冊;對違規者不予頒發、換髮、補發駕駛證。

“在車主需要處理違規車輛的檢驗、註冊以繼續開展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可以先繳納罰款,然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強制違規行為的租車人返還先前繳納的罰款金額。

因此,如果租車人不合作,他們在辦理駕駛證頒發、換髮、補發等手續時可能會受到影響。車主可以利用此規定要求租車人承擔責任。

然而,首先車主需要與有權機關合作,以確定違規者的罰款繳納義務”,律師阮吳光日分析道。

車輛被盜或已售但未過戶怎麼辦?

根據公安部第79/2024/TT-BCA號通知第6條第5款,出售車輛時,車主必須保留車輛登記證書、車牌(不交給接收車輛所有權的組織、個人),並在辦理收回手續時提交給車輛註冊機構。

因此,當收到電子眼罰款時,車主需要向職能部門提供車輛買賣合同、已提交收回車牌、車輛註冊文件的收據。

如果尚未辦理舊車牌收回手續、車輛尚未過戶而收到電子眼罰款,原車主需要向職能部門提供車輛買賣合同,以便職能部門確定實施違規行為的車輛駕駛者。

請注意,如果車主在辦理收回手續前超過期限未辦理收回手續或將車輛登記證書、車牌交給新車主,則除了因未辦理收回手續而受到行政處罰外,車主還需對該車輛的相關違規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被盜車輛,車主需要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建立失竊檔案和車輛丟失證明。

然後攜帶車輛丟失證明、車輛登記證書到處理電子眼罰款的職能部門進行解釋,說明車輛被盜及被盜時間,以證明自己並非實施違規行為的車輛駕駛者。

自2026年3月1日起,不簽訂租車自駕合同將被重罰

律師阮吳光日建議,為減少租車過程中的風險,車主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 簽訂租車合同(明確租車期限,約定租車人在租車期間如有交通安全違規行為需承擔責任),製作車輛交接記錄。

– 獲取租車人信息(例如:駕駛證、身份證、電話號碼、聯繫地址等)。在車輛上額外安裝監控設備(行車記錄儀、定位器等)。定期通過網站、電子眼罰款查詢應用程序檢查罰款情況,以便及時處理。

律師阮氏好也提醒,對於出租車輛而未與租車人簽訂自駕車輛租賃合同的行為,根據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的第336/2025/NĐ-CP號法令第15條,個人可能被處以8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的罰款,經營車輛租賃服務的組織可能被處以1600萬至2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因此,車主需要制定、簽訂並保存車輛租賃合同、文件,作為確定違規者的證據,並與職能部門合作以確定實施違規行為的車輛駕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