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自驾被电子眼罚款,该怎么办?

租车自驾被电子眼罚款,该怎么办?

许多车主在收到电子眼罚款通知后,要求租车人(实际驾驶者)履行罚款缴纳义务,但遭到拒绝,理由是“车辆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有义务”。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车主注意保留租车证据

据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律师阮氏好表示,根据第168号法令第47条第8款,电子眼罚款时,职能部门必须向车主及相关个人、组织(如有)发送通知,要求其前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单位负责人所在地处理违规事件。

如果车主是个人,若不与职能部门合作,无法证明或解释自己并非违规驾驶者,则将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如果车主是组织,若不与职能部门合作,无法解释以确定违规驾驶者,则将对发现的组织进行行政处罚,除非车辆被侵占、非法使用。

“在租车人实施违规行为被发现但不合作、不同意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出租车主可以向职能部门提供租车合同,以确定实施违规行为的车辆驾驶者。

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双方口头约定,车主可以通过车辆交接记录、押金/付款文件、租车应用程序上的租车历史、与租车人的短信/通话录音历史来证明。如果无法证明,车主将被罚款”,律师阮氏好分析道。

持相同观点,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律师阮吴光日表示,如果车主有证据证明租车事宜(例如合同、车辆交接记录、租车人身份证件、行车记录仪图像、定位等),并能解释自己并非实施违规行为的车辆驾驶者,则不会被处罚。

租车人逃避罚款义务面临法律风险

同样据律师阮吴光日表示,在超过罚款决定执行期限而车主、违规者尚未履行、尚未执行罚款决定的情况下,具有处罚权的负责人将向车辆检验机构、车辆注册机构、驾驶证颁发机构发送通知,并采取阻止后续程序的措施,如对违规车辆不予检验;不予注册;对违规者不予颁发、换发、补发驾驶证。

“在车主需要处理违规车辆的检验、注册以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可以先缴纳罚款,然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违规行为的租车人返还先前缴纳的罚款金额。

因此,如果租车人不合作,他们在办理驾驶证颁发、换发、补发等手续时可能会受到影响。车主可以利用此规定要求租车人承担责任。

然而,首先车主需要与有权机关合作,以确定违规者的罚款缴纳义务”,律师阮吴光日分析道。

车辆被盗或已售但未过户怎么办?

根据公安部第79/2024/TT-BCA号通知第6条第5款,出售车辆时,车主必须保留车辆登记证书、车牌(不交给接收车辆所有权的组织、个人),并在办理收回手续时提交给车辆注册机构。

因此,当收到电子眼罚款时,车主需要向职能部门提供车辆买卖合同、已提交收回车牌、车辆注册文件的收据。

如果尚未办理旧车牌收回手续、车辆尚未过户而收到电子眼罚款,原车主需要向职能部门提供车辆买卖合同,以便职能部门确定实施违规行为的车辆驾驶者。

请注意,如果车主在办理收回手续前超过期限未办理收回手续或将车辆登记证书、车牌交给新车主,则除了因未办理收回手续而受到行政处罚外,车主还需对该车辆的相关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被盗车辆,车主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建立失窃档案和车辆丢失证明。

然后携带车辆丢失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到处理电子眼罚款的职能部门进行解释,说明车辆被盗及被盗时间,以证明自己并非实施违规行为的车辆驾驶者。

自2026年3月1日起,不签订租车自驾合同将被重罚

律师阮吴光日建议,为减少租车过程中的风险,车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租车期限,约定租车人在租车期间如有交通安全违规行为需承担责任),制作车辆交接记录。

- 获取租车人信息(例如:驾驶证、身份证、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在车辆上额外安装监控设备(行车记录仪、定位器等)。定期通过网站、电子眼罚款查询应用程序检查罚款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律师阮氏好也提醒,对于出租车辆而未与租车人签订自驾车辆租赁合同的行为,根据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的第336/2025/NĐ-CP号法令第15条,个人可能被处以800万至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经营车辆租赁服务的组织可能被处以1600万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因此,车主需要制定、签订并保存车辆租赁合同、文件,作为确定违规者的证据,并与职能部门合作以确定实施违规行为的车辆驾驶者。

(编译:Ivy 越南网;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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