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佔熟人委託保管財產,青年被判刑

3月16日,河靜省第一區人民法院開庭初審被告人黃庭達(35歲,籍貫清化省宋山鄉)涉嫌“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

根據河靜省第一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黃庭達與N.V.D.先生(55歲,籍貫河靜省)相識。2025年7月,黃庭達前往河靜省遊玩並暫住在D.先生家中。

2025年7月13日凌晨,D.先生飲酒歸來後出現吐血症狀,被黃庭達送往河靜省綜合醫院急救。

出於信任,D.先生取下佩戴的首飾,包括一條意大利金項鍊和鉑金項鍊、一個虎頭形狀的金吊墜、一枚西式金戒指和一個銀手鐲,交給黃庭達代為保管。

D.先生出院後,黃庭達仍持有上述首飾。然而,由於缺乏零用錢,黃庭達萌生了侵佔這些財產的念頭。

至2025年7月16日,黃庭達謊稱家中有事,離開河靜省返回清化省。

當D.先生多次打電話要求歸還財產時,黃庭達不斷承諾後切斷聯繫,以逃避歸還財產。隨後,黃庭達將首飾帶到金銀店出售,獲取個人零用錢。

根據財產估價結論,被侵佔首飾的總價值接近1.39億越南盾。

在全面審查案件內容後,審判團以“濫用信任侵佔財產”罪判處黃庭達4年6個月監禁;同時責令被告人依法向受害人賠償近1.39億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