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第58/2026號法令關於修改、補充若干與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的安全、秩序條件規定;印章管理與使用;煙花爆竹管理與使用;以及《居住法》、《身份證法》若干條款和實施細則的詳細規定。
該法令自3月15日起生效,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已修改、補充了關於未成年人居住登記的若干規定。
據此,法令簡化了居住登記手續。具體而言,當為6歲以下兒童在父母或監護人的住所進行常住登記、暫住登記時,不要求核實居住條件。
此規定有助於減少文件材料,縮短辦理時間,為民眾提供便利。
法令還明確了居住申報的責任。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為未成年人進行申報、登記居住,確保信息完整、準確、及時。
居住登記情況
若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監護人的常住地、暫住地進行常住登記、暫住登記,則父母或監護人需在居住信息變更申報表上進行申報、確認意見。
若未成年人在非父母或監護人的常住地、暫住地進行常住登記、暫住登記,則父母或監護人需在居住信息變更申報表上進行申報、確認意見。
若未成年人由法院決定交由父母一方照顧、撫養,則被指定照顧、撫養者需在居住信息變更申報表上進行申報、確認意見。
未成年人常住登記、暫住登記、居住信息申報手續
自未成年人出生登記之日起最多60天內,父母或戶主或監護人有責任為未成年人辦理常住登記、暫住登記、居住信息申報手續。
若6歲以下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有常住地但非實際居住地,則該兒童可在父母或監護人的常住地進行常住登記。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既無常住地也無暫住地,則需根據本法令第4條規定為未成年人申報居住信息。
若根據規定為6歲以下兒童在父母、監護人的常住地、暫住地進行常住登記或暫住登記,則居住登記機關無需檢查、核實常住登記、暫住登記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