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第58/2026号法令关于修改、补充若干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的安全、秩序条件规定;印章管理与使用;烟花爆竹管理与使用;以及《居住法》、《身份证法》若干条款和实施细则的详细规定。
该法令自3月15日起生效,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已修改、补充了关于未成年人居住登记的若干规定。
据此,法令简化了居住登记手续。具体而言,当为6岁以下儿童在父母或监护人的住所进行常住登记、暂住登记时,不要求核实居住条件。
此规定有助于减少文件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为民众提供便利。
法令还明确了居住申报的责任。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为未成年人进行申报、登记居住,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及时。
居住登记情况
若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常住地、暂住地进行常住登记、暂住登记,则父母或监护人需在居住信息变更申报表上进行申报、确认意见。
若未成年人在非父母或监护人的常住地、暂住地进行常住登记、暂住登记,则父母或监护人需在居住信息变更申报表上进行申报、确认意见。
若未成年人由法院决定交由父母一方照顾、抚养,则被指定照顾、抚养者需在居住信息变更申报表上进行申报、确认意见。
未成年人常住登记、暂住登记、居住信息申报手续
自未成年人出生登记之日起最多60天内,父母或户主或监护人有责任为未成年人办理常住登记、暂住登记、居住信息申报手续。
若6岁以下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有常住地但非实际居住地,则该儿童可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常住地进行常住登记。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无常住地也无暂住地,则需根据本法令第4条规定为未成年人申报居住信息。
若根据规定为6岁以下儿童在父母、监护人的常住地、暂住地进行常住登记或暂住登记,则居住登记机关无需检查、核实常住登记、暂住登记条件。
(编译:Cici 越南网;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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