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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法》修訂草案,其中一項內容是允許未滿18歲者在嚴格條件下捐獻組織和器官。國會代表在討論中提出,除本人同意、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捐獻者已腦死亡三項條件外,還應增加醫學或倫理委員會的獨立專業評估。醫療界則從移植實踐出發,說明兒童器官來源長期不足的困境。 據VTC News報道,國會代表鄭春安(Trịnh Xuân An,同奈省國會代表團)在討論這項草案時表示,擴大未滿18歲者捐獻範圍源於醫療實際: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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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法》修訂草案,其中擬允許未滿18歲者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捐獻組織和器官。國會代表在討論中要求為這一擴大條款補充獨立專業評估,醫療界則從移植實踐說明兒童器官來源長期不足。
據VTC News報道,國會代表鄭春安(Trịnh Xuân An,同奈省國會代表團)表示,擴大未滿18歲者捐獻範圍源於醫療實際:許多重病或遭遇事故的患兒,除藥物治療外還需要替代受損器官的醫療手段。他理解草案設定的三項條件為:捐獻者本人知情並同意、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捐獻者已按規定處於腦死亡狀態。
鄭春安認為,上述三項只是“充分條件”,醫學層面的“必要條件”是增加醫學委員會或倫理委員會的評估。他主張參照會診方式,由專家全面審查相關因素,不能僅憑捐獻意願而跳過專業、倫理和法律條件。他還提出徵詢意見方式的問題:直接在學校向兒童發放徵求意見,或通過少先隊組織徵詢,都缺乏適當方式,需要研究。
越南友誼醫院院長楊德雄(Dương Đức Hùng)在衛生部10月17日下午的記者會上提到,一名17歲9個月20天的潛在捐獻者,其心臟本可挽救一名依賴體外膜肺氧合(ECMO)維持生命的患者,但因捐獻者未滿18歲而無法取用。他說,向管理部門詢問後得到的答覆是未滿18歲不得取用,醫院方面也不敢操作。
胡志明市醫藥大學醫院副院長阮黃定(Nguyễn Hoàng Định)表示,該院兩年內為9名終末期心衰兒童實施心臟移植,心臟均來自成年捐獻者,因為現行規定不允許未滿18歲者捐獻器官。成人心臟對幼兒胸腔通常過大,該院移植的最小受者是一名9歲、體重45公斤的兒童,更小的孩子幾乎找不到合適的心臟。
阮黃定還說明,兒童肝移植可從活體親屬獲得部分肝臟,該院57例兒童肝移植中50例來自活體捐獻、主要是父母,7例來自腦死亡者;但心臟移植沒有活體或分割供體的選擇,腦死亡者的心臟捐獻對終末期心臟病患兒尤為重要。中央兒童醫院目前約有60名兒童等待肝移植,其中25名若不能及時移植可能在3至5個月內死亡。
針對強迫捐獻的擔憂,衛生部長陶紅蘭(Đào Hồng Lan)表示器官捐獻必須自願,不得強迫任何人。世界衛生組織駐越南代表表示支持擴大救人的立法方向,但須為兒童設置牢固的保護屏障。楊德雄也認為應擴大腦死亡者的器官來源,同時建立保護未滿18歲捐獻者的嚴密機制。
全部報道(2)
2026-10-30
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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