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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越南在修訂《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的過程中,出現允許未成年人捐獻部分可再生組織的討論。據Soha報道,這一方向仍屬政策制定階段,尚未成為生效規定。布恩瑪蜀醫科大學校長、軍醫學院原精神與醫學心理系主任高進德就此提出,修法應堅持不犧牲健康兒童權益來滿足他人治療需求的原則。現行2006年法律只允許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生前捐獻組織或身體器官,並明確禁止從18歲以下在世者身上摘取。高進德說,正在討論的修法內容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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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去脈
編輯部整理越南在修訂《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的過程中,出現允許未成年人捐獻部分可再生組織的討論。據Soha報道,這一方向仍屬政策制定階段,尚未成為生效規定。布恩瑪蜀醫科大學校長、軍醫學院原精神與醫學心理系主任高進德就此提出,修法應堅持不犧牲健康兒童權益來滿足他人治療需求的原則。
現行2006年法律只允許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生前捐獻組織或身體器官,並明確禁止從18歲以下在世者身上摘取。高進德說,正在討論的修法內容涉及對未成年人某些可再生組織考慮有限例外,但這只是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內容,不能理解為已有生效規定。
高進德從心理學角度指出,7至11歲兒童難以想像長期風險或腦死亡等複雜概念,12至14歲兒童雖推理能力較強,仍明顯受情緒和家庭影響,15至18歲認知能力較好也不等於每人都能獨立作出醫療決定。他描述了一種情形:家庭中一名孩子患重病需要移植,健康的孩子可能因看到父母痛苦而覺得沒有別的選擇,此時“我想救弟弟妹妹”可能完全真誠,卻不代表孩子已充分理解將要經歷的過程。
他因此提出,父母同意或孩子口頭確認不能自動等同於實質自願,父母的監護代理權也不等於對子女人身擁有無限決定權。若法律考慮允許未成年人在世捐獻可再生組織,應建立獨立於受捐者治療團隊的評估機制,讓孩子在不受期待捐獻者影響的環境中單獨會見心理專家、兒科醫生和權益保護人員,並保障孩子在手術前可以拒絕且不被指責,也可以改變決定。
對於死後捐獻,高進德強調應與生前捐獻區分。死後捐獻不涉及孩子在世時承受手術風險,但難點在於準確判定死亡、記錄孩子意願,以及確保家屬在最悲痛時刻不被施壓。他說,腦死亡不等於深度昏迷或植物狀態,死亡判定須依醫學和法律標準進行,獨立於移植利益,捐獻諮詢也應與死亡判定和解釋過程分開。
在徵求意見環節,高進德提醒,兒童有權就涉及自身的問題表達看法,但態度調查、記錄死後捐獻意願和同意在世摘取組織是三種不同活動。若問卷不區分生前捐獻與死後捐獻,調查結果可能反映誤解而非孩子真實觀點。他提到,截至2026年3月,越南全國已完成超過1.1萬例人體器官移植,捐獻來源仍不能滿足需求,但缺口不能成為降低捐獻者保護標準的理由。
全部報道(2)
2026-10-31

越南擬修法放寬未成年人捐獻組織,專家提出獨立評估要求
越南在修訂《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的過程中,出現允許未成年人捐獻部分可再生組織的討論。據Soha報道,這一方向仍屬政策制定階段,尚未成為生效規定。布恩瑪蜀醫科大學校長、軍醫學院原精神與醫學心理系主任高進德就此提出,修法應堅持不犧牲健康兒童權益來滿足他人治療需求的原則。現行2006年法律只允許年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生前捐獻組織或…

越南未成年人器官捐獻草案引世衛組織謹慎表態
越南《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及遺體捐獻、獲取法(修訂)草案》中涉及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條款引發討論。世界衛生組織駐越南代表安吉拉·普拉特表示,這一議題敏感,需要極為審慎的處理方式;世衛組織支持擴大包括兒童在內的器官捐獻機會以救治他人,但強調必須通過嚴格保護機制,將未成年人的最高利益置於首位。草案對未成年人生前捐獻與死後捐獻作出區分。生前方面,18歲以下者僅…
參考來源2家媒體 · 3篇媒體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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