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及遺體捐獻、獲取法(修訂)草案》中涉及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條款引發討論。世界衛生組織駐越南代表安吉拉·普拉特表示,這一議題敏感,需要極為審慎的處理方式;世衛組織支持擴大包括兒童在內的器官捐獻機會以救治他人,但強調必須通過嚴格保護機制,將未成年人的最高利益置於首位。
草案對未成年人生前捐獻與死後捐獻作出區分。生前方面,18歲以下者僅可捐獻可再生組織(如造血幹細胞),用於治療親屬,且須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時方可考慮:15歲至18歲以下者可捐給家庭成員,15歲以下者僅可捐給父母、親生兄弟姐妹。捐獻兒童須身體健康、接受獨立諮詢,並取得兒童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草案繼續禁止從在世的18歲以下者身上獲取腎臟、肝臟、心臟、肺或任何健康身體部位。
死後捐獻方面,只有在獨立專門委員會確認兒童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兒童生前已登記或有捐獻意願、且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才可獲取其組織或器官。18歲以下者登記捐獻須有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並可隨時更改或撤銷登記。越南衛生部表示,草案並非鼓勵兒童捐獻,而是建立嚴格法律框架,確保兒童安全與權益,為現行法律尚未規定的適當捐獻情形提供審議依據。
世衛組織指出,未成年人死後捐獻器官在管理嚴格的體系下於道德上完全可以接受;生前捐獻組織則只應在極為罕見的情況下考慮,例如家庭成員之間捐獻、且找不到合適成年捐獻來源。普拉特強調,保護兒童權利不能停留在行政手續層面,須以適合年齡的方式提供充分信息,確保兒童本人作出實質同意並獲父母或監護人認可,同時納入獨立評估與諮詢機制,防止兒童承受家庭壓力或遭商業化、非法器官買賣風險,並尊重兒童隨時拒絕或撤回同意的權利。
普拉特以澳大利亞經驗為例說,年輕人可通過自願登記系統參與死後組織、器官捐獻,該系統記錄捐獻者表達的意願,同時保留家庭參與、專家評估和嚴格臨床管理機制;兒童參與的捐獻置於國家捐獻體系之內,而非單獨運作。她認為,越南草案仍有需要繼續完善之處,重點包括建立適合年齡的溝通方式,以確保實質、透明且絕對安全的同意。越南衛生部法制司原司長阮輝光則建議,應主動向父母、監護人和兒童等受影響對象廣泛宣傳,說明需要移植但缺乏相容來源的兒童所面臨的機會、未成年人生前捐獻可再生組織的健康保障條件,以及腦死亡、心臟死亡後捐獻的人道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