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89/2026/NĐ-CP号法令对彩票经营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自11月30日起生效。法令将向不具备参与兑奖资格者出售彩票列为可处罚行为,并分别设定组织与个人的罚款标准。
据民智报引述,法令第9条第2款规定,向法律规定的无资格参与彩票兑奖的个人出售彩票,对组织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罚款。法令第3条第4款a、b两点规定,个人实施同一违规行为,罚款为组织标准的一半,即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
无资格参与者的范围依据财政部第75/2013/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1款确定,包括不属于规定允许参与兑奖对象者、未满18岁者,以及依法被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据此,向未满18岁者售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组织最高3000万越南盾,个人最高1500万越南盾。
购彩一方同样在处罚范围内。法令第11条第1款规定,不具备参与彩票兑奖资格的个人仍购买彩票参与兑奖的,可被警告或处以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罚款。
政府第389/2026号法令自11月30日生效,规定向未满18岁等不符合条件者出售彩票,组织最高罚3000万越盾、个人最高1500万越盾,违规购彩者也可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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