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第389号法令,规定彩票经营领域的行政处罚,其中明确公安系统的处罚权限。法令自2026年11月30日起生效,乡级公安长对属于其权限的彩票经营违法行为,可处以警告或罚款至1亿越盾。
除罚款外,乡级公安长还可暂停彩票经营活动,并没收违法行为的财物和工具。法令按层级划分权限: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战士可警告或罚款至2000万越盾;省级公安厅下属若干部门负责人及公安部下属单位可罚款至1.6亿越盾;省级公安厅长及公安部若干局局长可罚款至2亿越盾。
法令列出多项具体违规行为及罚款幅度。出售与票面面额不符的彩票可被警告;向未满18岁、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具备参与条件的个人出售彩票,罚款2000万至3000万越盾;不具备条件者购买彩票参与开奖,可被警告或罚款1000万至1500万越盾。
对彩票本身的违规行为,刮改、涂改彩票参与开奖领奖,罚款6000万至1亿越盾;伪造彩票参与开奖领奖,罚款8000万至1亿越盾。法令规定,处罚须依据具体行为、对应罚款幅度和法定权限范围,并非所有违规行为都属公安处罚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