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89/2026/NĐ-CP号法令对彩票经营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自11月30日起生效。法令将向不具备参与兑奖资格者出售彩票列为可处罚行为,并分别设定组织与个人的罚款标准。

据民智报引述,法令第9条第2款规定,向法律规定的无资格参与彩票兑奖的个人出售彩票,对组织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罚款。法令第3条第4款a、b两点规定,个人实施同一违规行为,罚款为组织标准的一半,即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

无资格参与者的范围依据财政部第75/2013/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1款确定,包括不属于规定允许参与兑奖对象者、未满18岁者,以及依法被限制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据此,向未满18岁者售彩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组织最高3000万越南盾,个人最高1500万越南盾。

购彩一方同样在处罚范围内。法令第11条第1款规定,不具备参与彩票兑奖资格的个人仍购买彩票参与兑奖的,可被警告或处以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