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第390/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第24/2012/NĐ-CP号黄金经营法令。新规要求,单日购买或出售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盾及以上时,客户须依照非现金支付法律规定,通过非现金支付方式结算。该法令自10月16日起生效。

法令同时调整黄金原料进出口许可。已注册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活动,并与外国签订珠宝、工艺品黄金加工合同的企业,可获国家银行审议颁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国家银行每年依据企业生产能力、加工合同或珠宝工艺品黄金出口合同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审议向外资企业颁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

在管理措施上,法令要求建设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处理并存储黄金原料进出口、买卖、使用、库存数据以及黄金原料交易数据,并按规定连接国家银行、提供信息。国家银行将在黄金经营国家管理范围内,对金条生产、金条买卖、金条及黄金原料进出口、许可证与限额及报告规定执行情况等开展检查监督。

法令还补充科学技术部职责,由其主持并会同国家银行及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珠宝、工艺品黄金和金条国家标准,检查管理生产、进口和流通环节的计量质量,并检定黄金经营企业的计量器具。黄金经营企业和商业银行须报告金条生产经营买卖、黄金进出口、黄金原料进口买卖使用库存、加工及出口合同执行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废止了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的全部规定。此前由国家银行颁发的珠宝、工艺品黄金生产条件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组织实施相关生产活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