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第390/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第24/2012/NĐ-CP号黄金经营管理办法。法令自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其中规定客户单日买卖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盾及以上时,须依照非现金支付法律规定通过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

法令还修订了黄金原料进出口条款。从事金银首饰、工艺品生产加工并持有境外加工合同的企业,在原料进口需求与合同相符时,可获越南国家银行审议签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用于履行加工合同并出口加工产品。外资企业则须满足在越南依法设立、已登记金银首饰加工业务、进口需求与加工或出口合同相符等条件,方可每年获考虑签发进口许可证。

在管理职责方面,法令补充规定越南国家银行对金条生产、金条买卖、金条及原料进出口、许可证与限额执行、原料金买卖使用及报告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科学技术部则负责牵头制定并公布金银首饰、工艺品及金条的国家标准,检查生产、进口和流通环节的计量质量,并检定黄金经营企业的计量器具。

法令要求黄金经营企业和商业银行报告金条生产经营买卖、黄金进出口、进口原料金的买卖使用与库存、加工及出口合同执行、以及按央行规定销售进口原料金等情况。此外,法令废除金银首饰、工艺品生产加工和买卖的全部规定;此前由央行签发的金银首饰生产资格证不再作为从业条件,已提交未处理的申请将终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