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审议《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财政部长吴文俊在呈报草案时表示,草案调整了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再以参加社保的劳动者人数为基准,改用年度平均劳动者人数,同时将劳动者人数上限提高至300人、总营收上限提高至400亿越南盾、总资本上限提高至150亿越南盾。草案还新增“中小企业支持券”规定,确认企业可在支持范围、期限和额度内选择商品、服务或解决方案,用于向供应商支付费用。

在经营场所支持方面,草案允许地方使用地方预算投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孵化设施的基础设施,供中小企业租用或转租,并规定在已投资基础设施的土地中划出一定面积供中小企业租用。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中小企业自与工业园区、产业集群或孵化设施基础设施投资方签订土地转租合同之日起五年内,可获得至少30%的土地转租租金减免,具体减免幅度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在审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赞同制定新法取代2017年《中小企业支持法》,但对认定标准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年度平均劳动者人数、总营收和总资本三项指标每年基本都会变动,确定时往往需等待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导致认定困难,也不利于实施三至五年的中长期支持政策。委员会建议按企业类型确定合适标准,采用连续两至三年的数据,并明确对受益范围和资源的影响,防止政策被利用。

对于土地租金减免政策,经济与财政委员会要求明确预算来源和补偿机制,防止出现为获取支持而抬高租金的情况。委员会还指出,用地方预算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供中小企业租用,在收入有限的地区难以实施;规定每个工业园区平均安排20公顷或5%土地面积供中小企业使用,也因各地需求和土地条件不同而难以保证可行性。对于公共采购中优先中小企业的政策,委员会认为需与招标法律衔接,避免形成并行的承包商选择机制,并建议明确不超过200亿越南盾的招标包及至少20%份额留给中小企业的依据,以及无符合条件企业时的处理方式,防止拆分招标包或设立“空壳企业”套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