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財政部長吳文俊在呈報草案時表示,草案調整了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再以參加社保的勞動者人數為基準,改用年度平均勞動者人數,同時將勞動者人數上限提高至300人、總營收上限提高至400億越南盾、總資本上限提高至150億越南盾。草案還新增“中小企業支持券”規定,確認企業可在支持範圍、期限和額度內選擇商品、服務或解決方案,用於向供應商支付費用。
在經營場所支持方面,草案允許地方使用地方預算投資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孵化設施的基礎設施,供中小企業租用或轉租,並規定在已投資基礎設施的土地中劃出一定面積供中小企業租用。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規定中小企業自與工業園區、產業集群或孵化設施基礎設施投資方簽訂土地轉租合同之日起五年內,可獲得至少30%的土地轉租租金減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贊同制定新法取代2017年《中小企業支持法》,但對認定標準提出異議。委員會認為,年度平均勞動者人數、總營收和總資本三項指標每年基本都會變動,確定時往往需等待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導致認定困難,也不利於實施三至五年的中長期支持政策。委員會建議按企業類型確定合適標準,採用連續兩至三年的數據,並明確對受益範圍和資源的影響,防止政策被利用。
對於土地租金減免政策,經濟與財政委員會要求明確預算來源和補償機制,防止出現為獲取支持而抬高租金的情況。委員會還指出,用地方預算投資工業園區基礎設施供中小企業租用,在收入有限的地區難以實施;規定每個工業園區平均安排20公頃或5%土地面積供中小企業使用,也因各地需求和土地條件不同而難以保證可行性。對於公共採購中優先中小企業的政策,委員會認為需與招標法律銜接,避免形成並行的承包商選擇機制,並建議明確不超過200億越南盾的招標包及至少20%份額留給中小企業的依據,以及無符合條件企業時的處理方式,防止拆分招標包或設立“空殼企業”套取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