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第390/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第24/2012/NĐ-CP号法令中关于黄金经营管理的若干条款。新法令第4条第10款规定,当日买卖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盾及以上,必须依照非现金支付法律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结算。该法令自10月16日起施行。
此前第232/2025/NĐ-CP号法令规定的非现金支付门槛为2000万越盾,新法令将其下调至500万越盾。这意味着个人在同一天内累计买卖黄金达到500万越盾,就不能再以现金结算。
处罚依据来自第340/2025/NĐ-CP号法令,该法令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根据该法令,未按规定通过账户支付黄金买卖款项的行为,个人可被处以1000万至2000万越盾罚款;机构实施同一行为罚款加倍,即2000万至4000万越盾。
第390/2026/NĐ-CP号法令还修订了黄金原料进出口及黄金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内容。已登记从事首饰金、工艺金生产加工并与境外签订加工合同的企业,在进口需求与已签合同相符的条件下,可获越南国家银行审议签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并出口加工产品。
对于外资企业,越南国家银行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合同或首饰金及工艺金出口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如有),逐年审议签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企业须依越南法律设立,登记从事首饰金、工艺金生产加工,且进口需求与合同相符。
法令同时规定,金粉、金溶液、焊料、金盐、金丝、金管等黄金原料,半成品首饰金,以及用于生产电子元器件、电子设备、医疗设备及医疗器械的黄金,其进出口依照企业登记证、海关法律及相关专门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