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于2026年10月16日签署第390/2026/NĐ-CP号议定,修订黄金经营活动管理相关规定。该议定明确,客户在单日内买卖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议定自签署当日即2026年10月16日起生效。
这项非现金支付要求被写入黄金经营活动管理原则的修订条款中。议定同时调整了黄金原料进出口规定:已登记从事珠宝首饰黄金生产、加工业务并持有境外加工合同的企业,可在进口需求与加工合同相符的条件下,获越南国家银行审议签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
对于外资企业,越南国家银行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合同或珠宝首饰黄金出口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如有),按年审议签发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企业须依越南法律设立、登记从事珠宝首饰黄金生产加工业务,且进口需求与合同相符。
议定还明确了越南国家银行在检查、监察金条生产及金条、黄金原料进出口活动方面的职责,以及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等部门制定公布珠宝首饰黄金和金条国家标准、管理黄金计量质量的责任。从事黄金经营的企业和商业银行须执行金条生产买卖、黄金进出口、进口黄金原料买卖使用库存等情况的报告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议定废止了关于珠宝首饰黄金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的全部规定。此前由国家银行签发的珠宝首饰黄金生产资格证不再作为开展该活动的条件;对于议定生效前已提交但尚未处理的证件申请,国家银行停止处理并通知相关组织和个人,已缴纳的费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