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已修订黄金经营管理办法,将黄金买卖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的门槛从每日2000万盾下调至500万盾。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的第390/2026/Đ-CP号法令于2026年10月16日生效,修订对象是此前经第232/2025号法令修改的第24/2012号法令。

修订后的第4条第10款规定,客户在同一日内买卖黄金金额达到500万盾及以上,须依照非现金支付法律规定,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完成交易。按现行金价折算,500万盾约相当于3分黄金(0.3钱)。此前的第232号法令规定,每日2000万盾及以上的黄金买卖须通过账户支付,新门槛相当于原标准的四分之一。

法令同时修改第4条第7款,明确金饰、工艺品黄金的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不再属于有条件投资经营行业。但从事这类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仍须遵守产品质量、标准计量、商品标签、明码标价、发票凭证、税务、消防、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反洗钱等规定。

法令废除了第24号法令中关于金饰、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和买卖的条款。越南国家银行在10月16日前发放的金饰、工艺品黄金生产资格证,不再作为从业条件;已提交但尚未处理的新发、补发申请将停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在原料黄金进出口方面,与外国伙伴签订加工合同的金饰、工艺品黄金生产加工企业可获考虑签发原料黄金进口许可,进口量须与加工合同及产品出口需求相符。外资企业由越南国家银行按年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依据其生产能力、加工合同履行或出口情况。企业须建立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存储进口原料黄金的进出口、买卖、使用和库存数据,并按规定连接、提供给越南国家银行。

法令补充了相关部门职责:越南国家银行负责检查金条生产经营及黄金进出口活动;科学技术部负责制定并公布金饰、工艺品黄金和金条的国家标准,并检查管理流通中黄金的质量和计量。10月16日前已签发的黄金进出口许可、原料黄金暂进复出许可及进出口限额,继续有效至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