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副总理阮文胜签署的第390/2026/ND-CP号法令于2026年10月16日生效,修订了关于黄金经营管理的第24/2012/ND-CP号法令及第232/2025/ND-CP号法令。新法令第4条第10款规定,单日购买或出售黄金价值达到500万越南盾及以上时,客户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包括转账、二维码扫描或银行卡等。此前,根据第232/2025/ND-CP号法令,这一门槛为2000万越南盾。
新法令还调整了黄金原料进出口的许可条件。从事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加工并持有境外加工合同的企业,可向越南国家银行申请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用于履行合同并出口加工产品,前提是进口需求与已签合同相符。对于外资企业,国家银行将根据其生产能力、加工或出口合同执行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出口报告(如有)考虑发放年度黄金原料进口许可证。企业须依据越南法律设立,并注册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加工活动。
此外,第390号法令废除了关于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加工和买卖活动的全部规定。根据第24号法令,此前由国家银行颁发的黄金首饰、工艺品生产资格证,在10月16日之后不再作为组织和个人从事该行业活动的条件。对于10月16日之后提交的新申请、修改、补充或延期申请,将按新法令执行;已提交但尚未处理的档案,国家银行将停止处理并通知提交人,已缴纳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
在管理职责方面,越南国家银行负责检查黄金条生产、经营及黄金进出口活动。科学技术部负责制定并公布黄金首饰、工艺品及黄金条的国家标准,并对流通中的黄金进行质量、计量检查和管理。10月16日前已颁发的黄金进出口许可证、黄金原料临时进口用于再出口产品的许可证以及进出口配额,继续有效至期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