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受政府总理委托,司法部长黄清松向国会作呈文,说明修法旨在弥补实践中的限制、推进行政手续改革,并与两级地方政府组织相适应。草案中一项受关注的内容是补充不得收养子女的情形,以确保儿童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生活。

草案第14条在现行禁止收养人员之外,新增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执行非监禁劳动改造、处于有条件提前释放期间,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但获缓刑的人员。草案同时保留现行规定:正在被限制对未成年子女部分亲权、正在执行强制教育机构或强制戒毒机构决定、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收养子女。

草案提出,曾因若干罪名被定罪的人员不得收养子女,即使已获清除案底。相关罪名涵盖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与名誉的章节,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和平、反人类及战争罪,以及非法抓捕、关押或拘禁他人,乱伦,虐待或折磨亲属及有养育之恩者,引诱、强迫或容留未满18岁者违法。现行规定仅在此类人员尚未清除案底时禁止其收养。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建议,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但获缓刑”之后补充“处于考验期内”的表述。该委员会认为,这一修改与所列情形保持一致,也符合防止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须重新入狱服刑的风险这一立法理由。委员会还建议研究考虑将因家庭暴力防治、侵害儿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纳入不得收养范围,认为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儿童在家庭中的安全。

草案规定,收养人须为单身人士或依法获越南承认的夫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道德品质,且至少年长于被收养人20岁,并须具备保障照料、养育和教育儿童的健康、经济条件与住所。年龄差距及健康、经济、住所条件不适用于继父收养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继母收养丈夫与前妻所生子女,以及姑舅叔伯收养亲侄子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