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審議《收養法》修訂草案。受政府總理委託,司法部長黃清松向國會作呈文,說明修法旨在彌補實踐中的限制、推進行政手續改革,並與兩級地方政府組織相適應。草案中一項受關注的內容是補充不得收養子女的情形,以確保兒童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環境中生活。
草案第14條在現行禁止收養人員之外,新增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執行非監禁勞動改造、處於有條件提前釋放期間,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但獲緩刑的人員。草案同時保留現行規定:正在被限制對未成年子女部分親權、正在執行強制教育機構或強制戒毒機構決定、正在服刑的人員不得收養子女。
草案提出,曾因若干罪名被定罪的人員不得收養子女,即使已獲清除案底。相關罪名涵蓋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與名譽的章節,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和平、反人類及戰爭罪,以及非法抓捕、關押或拘禁他人,亂倫,虐待或折磨親屬及有養育之恩者,引誘、強迫或容留未滿18歲者違法。現行規定僅在此類人員尚未清除案底時禁止其收養。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建議,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但獲緩刑”之後補充“處於考驗期內”的表述。該委員會認為,這一修改與所列情形保持一致,也符合防止緩刑人員在考驗期內須重新入獄服刑的風險這一立法理由。委員會還建議研究考慮將因家庭暴力防治、侵害兒童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人員納入不得收養範圍,認為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兒童在家庭中的安全。
草案規定,收養人須為單身人士或依法獲越南承認的夫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良好道德品質,且至少年長於被收養人20歲,並須具備保障照料、養育和教育兒童的健康、經濟條件與住所。年齡差距及健康、經濟、住所條件不適用於繼父收養妻子與前夫所生子女、繼母收養丈夫與前妻所生子女,以及姑舅叔伯收養親侄子女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