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长黄清松10月19日上午向国会提交《收养法(修订草案)》。草案共4章31条,修改23条、新增8条、删除29条,比现行法律减少21条。政府提出的核心修改之一是收紧收养人条件,拟禁止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执行非监禁劳动改造、处于有条件提前释放期间以及被判有期徒刑但获缓刑的人员收养子女。

草案还拟规定,曾因若干特定罪名被判刑的人员不得收养子女,即使其犯罪记录已被清除。现行法律只在犯罪记录尚未清除时禁止收养。政府列出的罪名涉及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与名誉,非法抓捕、关押或拘禁他人,乱伦,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辈或养育自己的人,引诱、强迫或容留未满18岁者违法,以及毒品犯罪、破坏和平与反人类罪、战争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政府表示,修改旨在确保养子女生活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

在待收养儿童方面,草案规定须为被遗弃儿童、父母双亡的孤儿,或依法属于无依无靠的儿童,家庭范围内收养除外。政府称,这一限定旨在让只有处境特殊、无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儿童才被安排收养,尊重儿童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避免不必要地将儿童带离原生家庭。

草案同时补充收养终止情形:未成年养子女的养父母双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或须服刑,以及养父母因虐待、折磨养子女被判刑时,可终止收养关系。政府称,这是为了在养父母无法继续照顾时保障未成年养子女利益。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意见中建议研究将因家庭暴力防治或侵害儿童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纳入不得收养范围。该委员会还建议在缓刑人员条款后加上“处于考验期内”的表述,以与所列其他情形保持一致,并对应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可能须重新入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