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司法部長黃清松10月19日上午向國會提交《收養法(修訂草案)》。草案共4章31條,修改23條、新增8條、刪除29條,比現行法律減少21條。政府提出的核心修改之一是收緊收養人條件,擬禁止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執行非監禁勞動改造、處於有條件提前釋放期間以及被判有期徒刑但獲緩刑的人員收養子女。
草案還擬規定,曾因若干特定罪名被判刑的人員不得收養子女,即使其犯罪記錄已被清除。現行法律只在犯罪記錄尚未清除時禁止收養。政府列出的罪名涉及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與名譽,非法抓捕、關押或拘禁他人,亂倫,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輩或養育自己的人,引誘、強迫或容留未滿18歲者違法,以及毒品犯罪、破壞和平與反人類罪、戰爭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罪。政府表示,修改旨在確保養子女生活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環境中。
在待收養兒童方面,草案規定須為被遺棄兒童、父母雙亡的孤兒,或依法屬於無依無靠的兒童,家庭範圍內收養除外。政府稱,這一限定旨在讓只有處境特殊、無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兒童才被安排收養,尊重兒童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避免不必要地將兒童帶離原生家庭。
草案同時補充收養終止情形:未成年養子女的養父母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或須服刑,以及養父母因虐待、折磨養子女被判刑時,可終止收養關係。政府稱,這是為了在養父母無法繼續照顧時保障未成年養子女利益。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查意見中建議研究將因家庭暴力防治或侵害兒童行為被行政處罰的人員納入不得收養範圍。該委員會還建議在緩刑人員條款後加上“處於考驗期內”的表述,以與所列其他情形保持一致,並對應緩刑人員在考驗期內可能須重新入獄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