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上午继续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议程,审议《收养法(修订)草案》。司法部长黄清松受政府总理委托作草案简要呈文,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作简要审查报告。草案拟对2010年《收养法》作全面修订,涉及被收养儿童条件、收养人条件、收养关系终止及儿童源信息查询权等内容。
草案规定,可被收养者须为被遗弃儿童、父母双亡的孤儿或无依无靠儿童,家庭范围内收养除外。呈文说明,这一限定旨在确保只有处于特殊境况、无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儿童才被安排收养,尊重儿童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避免不必要地将儿童带离原生家庭。草案还允许社会工作者参与收养办理及收养后跟踪,协助养子女查询源信息,并按个案获得报酬。
在收养关系终止方面,草案补充规定:养子女为未成年人而养父母双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或须服刑,以及养父母因虐待、迫害养子女被定罪的,可终止收养关系。草案同时具体规定收养人条件,以确保养子女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生活。由于内容涉及人权、公民权利及1993年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草案明确了司法部、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的职责。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赞同全面修订该法的必要性,认为草案符合宪法和法律体系。委员会建议起草机关进一步研究多项内容:在第7条补充收养档案保存及源信息查阅条件与程序的规则,以落实儿童知情权并符合海牙公约第30条;在第14条考虑规定因家庭暴力或侵害儿童行为被行政处罚者不得收养;在第26条统一收养法律关系确立时间与收养决定效力。
针对第27条收养关系终止,委员会建议研究仅限养父母双方均患重病且已无能力照顾儿童时才终止收养,以维持家庭环境稳定;并要求明确各类终止情形中有权提出请求的主体,保障收养关系各方合法权益。委员会还建议起草机关厘清继父、继母收养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亲生子女情形,与《婚姻与家庭法》关于离婚后父母权利义务的规定相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