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上午繼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審議《收養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長黃清松受政府總理委託作草案簡要呈文,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作簡要審查報告。草案擬對2010年《收養法》作全面修訂,涉及被收養兒童條件、收養人條件、收養關係終止及兒童源信息查詢權等內容。

草案規定,可被收養者須為被遺棄兒童、父母雙亡的孤兒或無依無靠兒童,家庭範圍內收養除外。呈文說明,這一限定旨在確保只有處於特殊境況、無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兒童才被安排收養,尊重兒童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避免不必要地將兒童帶離原生家庭。草案還允許社會工作者參與收養辦理及收養後跟蹤,協助養子女查詢源信息,並按個案獲得報酬。

在收養關係終止方面,草案補充規定: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而養父母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或須服刑,以及養父母因虐待、迫害養子女被定罪的,可終止收養關係。草案同時具體規定收養人條件,以確保養子女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環境中生活。由於內容涉及人權、公民權利及1993年海牙《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草案明確了司法部、衛生部、外交部、公安部的職責。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贊同全面修訂該法的必要性,認為草案符合憲法和法律體系。委員會建議起草機關進一步研究多項內容:在第7條補充收養檔案保存及源信息查閱條件與程序的規則,以落實兒童知情權並符合海牙公約第30條;在第14條考慮規定因家庭暴力或侵害兒童行為被行政處罰者不得收養;在第26條統一收養法律關係確立時間與收養決定效力。

針對第27條收養關係終止,委員會建議研究僅限養父母雙方均患重病且已無能力照顧兒童時才終止收養,以維持家庭環境穩定;並要求明確各類終止情形中有權提出請求的主體,保障收養關係各方合法權益。委員會還建議起草機關釐清繼父、繼母收養未直接撫養子女的親生子女情形,與《婚姻與家庭法》關於離婚後父母權利義務的規定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