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分组讨论《收养法》修订草案。国会副主席阮允英对政府提交国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表示赞同,但就草案第5条禁止行为的规定提出修改意见。他认为,草案仅禁止利用电信网络、社交媒体或其他电子平台进行非法收养中介,可能导致误解,以为直接见面等其它方式的中介行为不受禁止。他建议修改为禁止一切非法收养中介行为。
关于收养子女知情权(第7条),阮允英赞同收养子女有权知晓自身来源、任何人不得阻碍这一权利的规定。但他建议补充关于收养档案保存以及获取来源信息条件与程序的原则性规定,以确保落实1993年《海牙公约》关于保存儿童来源信息的要求。
宣光省代表黄玉定指出,草案第16条第1款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境内收养及边境地区涉外收养,第2款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涉外收养但未排除边境地区,两款在权限范围上不一致。他认为,若按第2款理解,第1款赋予乡级的任务将无独立适用空间;若将第1款视为例外,草案又未明确例外适用条件、边境地区范围、须居留的主体及省级责任。他建议修改为乡级决定境内收养、省级统一决定涉外收养,边境地区由法律或细则规定乡级在接收、核实、配合方面的机制,不另设重叠决定权限。
关于第12条第3款规定的费用,黄玉定赞同外国人、海外越南人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须缴纳用于补偿照料成本和员工合理报酬的款项,认为可增加资源。但他要求在法律中明确该款项的法律性质、征收依据、决定主体和财务管理机制,避免被理解为规费、成本、自愿捐款或机构收入。他建议补充公开透明、单独核算、独立监督等原则,并规定不得直接向个人收取或支付与具体个案挂钩,可授权政府规定具体额度与方式,但确保款项仅服务于儿童利益、不成为收养条件、不带来收养商业化风险的原则须直接写入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