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9日分組討論《收養法》修訂草案。國會副主席阮允英對政府提交國會本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法表示贊同,但就草案第5條禁止行為的規定提出修改意見。他認為,草案僅禁止利用電信網絡、社交媒體或其他電子平臺進行非法收養中介,可能導致誤解,以為直接見面等其它方式的中介行為不受禁止。他建議修改為禁止一切非法收養中介行為。
關於收養子女知情權(第7條),阮允英贊同收養子女有權知曉自身來源、任何人不得阻礙這一權利的規定。但他建議補充關於收養檔案保存以及獲取來源信息條件與程序的原則性規定,以確保落實1993年《海牙公約》關於保存兒童來源信息的要求。
宣光省代表黃玉定指出,草案第16條第1款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境內收養及邊境地區涉外收養,第2款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涉外收養但未排除邊境地區,兩款在權限範圍上不一致。他認為,若按第2款理解,第1款賦予鄉級的任務將無獨立適用空間;若將第1款視為例外,草案又未明確例外適用條件、邊境地區範圍、須居留的主體及省級責任。他建議修改為鄉級決定境內收養、省級統一決定涉外收養,邊境地區由法律或細則規定鄉級在接收、核實、配合方面的機制,不另設重疊決定權限。
關於第12條第3款規定的費用,黃玉定贊同外國人、海外越南人收養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須繳納用於補償照料成本和員工合理報酬的款項,認為可增加資源。但他要求在法律中明確該款項的法律性質、徵收依據、決定主體和財務管理機制,避免被理解為規費、成本、自願捐款或機構收入。他建議補充公開透明、單獨核算、獨立監督等原則,並規定不得直接向個人收取或支付與具體個案掛鉤,可授權政府規定具體額度與方式,但確保款項僅服務於兒童利益、不成為收養條件、不帶來收養商業化風險的原則須直接寫入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