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日前听取政府关于三部法律修订草案的呈文,其中包括《收养法(修订草案)》。司法部长黄清松受政府总理委托,向国会作呈文说明。国会随后在分组讨论中审议这些内容。

根据呈文,修订草案共4章31条,修改23条、新增8条、删除29条,比现行2010年《收养法》减少21条。草案称,修订目的是落实党关于加强儿童照料、教育和保护的主张,推进分级分权与行政审批改革,并与两级地方政府架构相适应,同时继续将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内容内化为国内法。

在收养对象方面,草案规定被收养人须为被遗弃儿童、父母双亡的孤儿,或依法属于无依无靠的儿童,家庭范围内的收养除外。呈文说明,这一限定旨在确保只有处境特殊、无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儿童才被安排收养,以尊重儿童与亲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避免不必要地将儿童带离原生家庭。

在收养人条件方面,草案新增禁止情形: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执行非监禁改造刑罚、处于有条件提前释放期间,以及被判刑但获缓刑的人,不得收养儿童。草案还将现行“未获清除案底者不得收养”的规定,改为曾因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誉,非法抓捕拘禁他人,乱伦,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辈或养育人,引诱、强迫或容留未满18岁者违法,毒品犯罪,破坏和平、反人类与战争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章节所列罪名被判刑的人不得收养。呈文称,修改旨在保障养子女生活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