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日前聽取政府關於三部法律修訂草案的呈文,其中包括《收養法(修訂草案)》。司法部長黃清松受政府總理委託,向國會作呈文說明。國會隨後在分組討論中審議這些內容。
根據呈文,修訂草案共4章31條,修改23條、新增8條、刪除29條,比現行2010年《收養法》減少21條。草案稱,修訂目的是落實黨關於加強兒童照料、教育和保護的主張,推進分級分權與行政審批改革,並與兩級地方政府架構相適應,同時繼續將越南加入的國際條約內容內化為國內法。
在收養對象方面,草案規定被收養人須為被遺棄兒童、父母雙亡的孤兒,或依法屬於無依無靠的兒童,家庭範圍內的收養除外。呈文說明,這一限定旨在確保只有處境特殊、無法在原家庭生活的兒童才被安排收養,以尊重兒童與親生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避免不必要地將兒童帶離原生家庭。
在收養人條件方面,草案新增禁止情形: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執行非監禁改造刑罰、處於有條件提前釋放期間,以及被判刑但獲緩刑的人,不得收養兒童。草案還將現行“未獲清除案底者不得收養”的規定,改為曾因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譽,非法抓捕拘禁他人,亂倫,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孫輩或養育人,引誘、強迫或容留未滿18歲者違法,毒品犯罪,破壞和平、反人類與戰爭罪,以及危害國家安全等章節所列罪名被判刑的人不得收養。呈文稱,修改旨在保障養子女生活在安全、健康的家庭環境中。
10月19日,司法部長黃清松受總理委託向國會提交《收養法》修訂草案,擬補充不得收養情形,並擬對部分曾犯罪者即使已消除案底也禁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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