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10月19日分组讨论《刑法(修订草案)》等多项法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成为当天下午审议的焦点之一。多名国会代表指出,现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适用,建议补充更明确的客观依据,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代表陈氏花莉(金瓯省)在讨论中表示,人在突然遭受侵害时,没有足够时间和条件准确判断危险程度,因此草案应明确受害者主动反击的权利,并依据客观标准界定对正在发生或具有直接、即时威胁的行为的正当防卫。她还建议,为鼓励科技创新,应明确研究中遵守流程规范可排除刑事责任的条件,使法律能够统一适用。
代表阮文幸(安江省)指出,防卫是人在紧急情况下的自然反应,法律不应详细列举防卫情形,以免适用僵化、脱离实际。他认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由调查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证明,无法将所有情形写入法律。阮文幸还支持将渔检、林业、海关等非专业调查机关的办案期限从一个月缩短至7天,理由是这些机构缺乏处理复杂刑事案件的专业技能,实践中多将案件移交专职调查机关。
同一天,代表杨德海(河内市)在讨论《刑事调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时表示,在乡级公安安排调查员并授权乡公安长或副公安长履职是重要的思维革新,有助于提升基层现场调查能力,但不应等同于新设调查机关。他建议明确基层权限,建立复杂案件支援和调整机制,并配备与授权相称的人力和资源。
会议还审议了《收养法(修订草案)》。代表阮武忠(胡志明市)等人建议,在作出撤销或收回收养决定前,主管机关应书面通知相关方,为其提供信息和解释的机会,并听取有表达能力儿童的意见。决定须载明依据、证据、生效时间和儿童照护保护方案,生效前须评估后续照护者和居住环境,确保儿童照护不中断。部分意见还提出,不应将养父母患重病作为终止收养关系的独立依据,而应仅在养父母确实无力照护、支持措施无法保障安全照护且法院认定终止符合儿童最佳利益时才考虑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