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10月19日分組討論《刑法(修訂草案)》等多項法案,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成為當天下午審議的焦點之一。多名國會代表指出,現行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在實踐中難以適用,建議補充更明確的客觀依據,以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代表陳氏花莉(金甌省)在討論中表示,人在突然遭受侵害時,沒有足夠時間和條件準確判斷危險程度,因此草案應明確受害者主動反擊的權利,並依據客觀標準界定對正在發生或具有直接、即時威脅的行為的正當防衛。她還建議,為鼓勵科技創新,應明確研究中遵守流程規範可排除刑事責任的條件,使法律能夠統一適用。
代表阮文幸(安江省)指出,防衛是人在緊急情況下的自然反應,法律不應詳細列舉防衛情形,以免適用僵化、脫離實際。他認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應由調查機關根據具體案情證明,無法將所有情形寫入法律。阮文幸還支持將漁檢、林業、海關等非專業調查機關的辦案期限從一個月縮短至7天,理由是這些機構缺乏處理複雜刑事案件的專業技能,實踐中多將案件移交專職調查機關。
同一天,代表楊德海(河內市)在討論《刑事調查機關組織法(修訂草案)》時表示,在鄉級公安安排調查員並授權鄉公安長或副公安長履職是重要的思維革新,有助於提升基層現場調查能力,但不應等同於新設調查機關。他建議明確基層權限,建立複雜案件支援和調整機制,並配備與授權相稱的人力和資源。
會議還審議了《收養法(修訂草案)》。代表阮武忠(胡志明市)等人建議,在作出撤銷或收回收養決定前,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相關方,為其提供信息和解釋的機會,並聽取有表達能力兒童的意見。決定須載明依據、證據、生效時間和兒童照護保護方案,生效前須評估後續照護者和居住環境,確保兒童照護不中斷。部分意見還提出,不應將養父母患重病作為終止收養關係的獨立依據,而應僅在養父母確實無力照護、支持措施無法保障安全照護且法院認定終止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時才考慮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