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十六届二次会议第三日议程就《收养法(修订草案)》展开讨论。多位国会代表在会上就草案中禁止性行为条款、儿童权益保障及收养后跟踪机制提出修改意见。国会副主席阮尹英对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的安排表示赞同,但就草案第5条禁止行为的具体表述提出调整建议。
阮尹英指出,草案仅规定禁止利用电信网络、社交网络或其他电子平台进行非法收养中介,这可能导致一种理解:若通过直接见面等非网络方式从事收养中介,则不在禁止之列。他建议修改为一切非法收养中介行为均予严禁。西宁省国会代表黎氏双安则强调,需明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具有犯罪迹象的行为,包括伪造、篡改、使用假证件,串通或虚假申报以确立收养关系,隐瞒儿童来源信息,或强迫儿童及生父母同意送养等情形,以确保处理标准统一。她表示,若不厘清上述行为,可能直接侵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草案还禁止利用电信网络、社交网络或其他电子平台进行非法送养、收养的中介、寻找和对接,但未具体规定国家机关及数字平台企业在主动扫描、阻断、删除和处理相关广告及中介群组方面的责任。同属西宁省代表团的杜黄越表示,收养不仅是确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还须保障儿童获得照料、保护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他支持草案第21条关于年满7周岁儿童被收养须经本人同意的规定,但认为应区分儿童同意被收养与儿童在择家过程中表达意见和意愿的权利。
杜黄越援引司法部关于《收养法》实施15年的总结报告指出,2011年至2025年间,社会福利机构中3410名被涉外收养的儿童里,有2331名属于残疾或罹患重病,占比达68.36%。他认为,对残疾或重病儿童的收养适配评估应更为具体,除养父母的经济条件和健康状况外,还须考虑其获得医疗服务、长期治疗、功能康复的能力以及家庭应对特殊照护需求的准备情况,并建议在第20条第3款中明确相关评估原则,由政府作出具体指导。
在收养后跟踪、支持与干预方面,杜黄越指出,总结报告显示国内收养的汇报、检查和成长跟踪工作流于形式,未充分重视儿童心理困难、家庭融合程度或遭受暴力、忽视风险的评估。他建议在第22条中补充原则:一旦发现被收养儿童面临侵害、被忽视或未获适当照护的风险,负责跟踪的机构须及时将信息转交有管辖权的儿童保护机构,以便依《儿童法》采取支持和干预措施。他同时强调,应明确定期报告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儿童面临风险时保护责任的终止,但相关机制须把握分寸,避免对家庭和儿童私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干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