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十六届二次会议第三日议程中,国会代表在分组讨论《收养法(修订草案)》时,集中提出收紧收养中介管理、防止借收养牟利的建议。讨论于10月19日上午进行,多名代表关注非法中介与买卖儿童问题,并要求补充禁止性规定以保护儿童权益。

富寿省国会代表刘氏翠姮(Lưu Thị Thúy Hằng)在会上表示,一些地方将数十乃至数百名儿童集中留置以募捐牟利,照护条件得不到保障,并导致系统性虐待和剥削劳动。她建议采纳法律与司法委员会的意见,立即在第五条禁止行为中补充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在具备条件时故意阻碍或不履行转换替代照护形式的责任、以牟利为目的的,属于禁止行为。

金瓯省国会代表阮氏美幸(Nguyễn Thị Mỹ Hạnh)建议增加条款,禁止在网络上广告、中介或撮合收养交易,并明确国家许可机构之外的相关服务提供者在筛查、阻止和删除涉及网络收养信息的群组方面的连带责任,同时须向管理部门报告。

讨论中,部分代表还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未将儿童转入收养形式、致使儿童长期集中生活表示担忧,认为需要更具体的规定加以约束。另有代表建议扩大可被收养儿童的范围,将亲生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患重病或正在服刑的儿童纳入,以便及时为这些儿童提供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