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在分组讨论《资产拍卖法》修订草案时,重点就本法与《土地法》等专门法律的适用范围划分提出意见。胡志明市代表武黄银表示,资产拍卖通常只是资产管理、处置和移交全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以土地使用权为例,组织拍卖前须确定符合条件的土地、完成必要手续、确定起拍价和参与条件;拍卖后还有结果审批、财务义务履行、交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步骤。
武黄银指出,上述流程同时受《资产拍卖法》《土地法》及相关法律调整,若各法对同一程序步骤规定不同,执行机关可能难以适用。她认为,草案第3条虽规定了优先适用《资产拍卖法》的原则,但尚未分清哪些内容属于拍卖顺序和程序、哪些属于专门法律管理范围。她建议,拍卖法应统一规定拍卖组织的原则、顺序、程序和将资产交付拍卖的条件;而决定拍卖的权限、受让条件、结果审批、财务义务履行、登记与移交等应遵循专门法律。
同奈省代表黎女垂杨就优先适用条款提出,草案规定本法与其它法律对拍卖顺序和程序规定不同时适用本法,但例外情形可能未涵盖后颁布的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她建议结合《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法》中后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明确后颁布法律对同一拍卖程序另有规定时的适用规则。她还建议在第3条中明确:拍卖法统一调整拍卖流程和程序问题;专门法律调整拍卖组织内容,如将资产交付拍卖的权限、确定起拍价、受让主体条件、结果审批、付款、登记和资产移交。
对于个人受让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草案补充规定定金最低为起拍价的20%、最高为50%,以增强参拍者责任、限制高价竞拍后弃标影响市场。黎女垂杨认为上限50%过高,建议将最高比例降至30%。她表示,这一水平结合银行信贷准入机制,既可吸引真正有需求者参与,也有助于提高竞拍的参与度和竞争性。
关于过渡条款,草案仅规定四种情形:司法部长颁发的拍卖执业证书的重新颁发与收回;已公开通知的拍卖执业机构选择;已签订的资产拍卖服务合同;资产拍卖委员会组织的拍卖。黎女垂杨指出,这未涵盖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已缴定金但尚未组织拍卖、已拍卖但未审批结果、已审批但未完成付款或资产交接登记、已签服务合同且执业机构正在执行等情况。她建议按“已依法完成的工作和程序不再重做”的原则补充过渡规定;对于法律生效前已结束的拍卖,结果审批、合同签订履行、拍卖结果取消和违规处理适用现行《资产拍卖法》。
胡志明市代表阮氏红幸建议仔细复核拍卖资产公示规定,包括在拍卖前15天于资产所在地乡级人民委员会张贴公告的要求。她认为,规定要求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张贴但未明确回复时限,可能给拍卖执业机构带来困难,建议调整以适应信息技术实践,同时不再强制在纸质报刊刊登拍卖公告,允许采用其他适当技术形式和手段公开信息。她表示,公开信息不仅涉及价格和拍卖顺序的透明,还须确保参拍者掌握足够信息作出决定,尤其房地产的规划信息可能直接影响中标后的使用目的和资产价值。
阮氏红幸还建议考虑是否将资产拍卖确定为有条件经营行业,因为该活动尤其是公共资产拍卖具有需要严格管理的特殊性。多名代表在讨论中强调,收紧规定以防范消极行为是必要的,但每项措施应针对正确对象和行为。对高价竞拍后弃标牟利者应严肃处理;正常参拍者应获得公开、平等参与的条件,不承受不必要的额外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