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9日下午分组讨论《刑法典(修订)草案》及国会关于施行该法典的决议草案。多名来自军队的代表在会上提出,草案对逃避兵役相关行为的刑事处理仍不完整,建议把不执行兵役登记决定、不执行兵役健康初选决定等行为一并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现行《刑法典》第332条规定了逃避兵役罪,草案将相关内容移至第324条。草案规定,不执行兵役健康检查决定、入伍决定,或不执行集中训练、演习、战备动员检查等决定,且此前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此罪被判刑、尚未消除案底而再犯的,可处最高两年非监禁改造,或三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自伤以逃避兵役、战时犯罪、拉拢他人犯罪等情形,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芹苴市军事指挥部指挥长黄文雄大校发言说,兵役义务的履行按步骤依次推进,前一步是后一步的基础,缺一不可。他认为,若不把逃避兵役登记或健康初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无法及早、从远处防范违反兵役义务的行为。他并称,实际中有公民故意逃避兵役,连续十年接受行政处罚以规避服役,地方已出现此类情况,因此主张刑事化。

黄文雄还就草案第326条、第327条提出意见。这两条分别对应现行法律中违反兵役义务规定罪和阻碍兵役义务执行罪,但他指出,条文尚未涵盖违反规定或故意阻碍兵役健康初选、健康检查的行为。他建议补充相关行为,以与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补充军事、国防领域九部法律若干条款的法律相衔接。

富寿省代表团、第二军区副司令范雄兴少将同样建议,补充不执行兵役登记决定和不执行兵役健康初选决定的行为,为刑事处理提供依据,从而提高征兵工作的效力和效果。现行《兵役法》已具体规定不得登记及免予兵役登记的情形。